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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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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雇主該行為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疑慮?

目前本人已離職,但我離職後一週,收到前公司在職同事表示近日薪資有調整,且此調薪生效時間為我在職最後一個月起。但人資在和我洽談離職相關事務時,並未提及此調薪,以我原先月薪給付。
想請問我最後在職的那一個月,雇主在其他同事薪資都調整情況下,卻沒有幫我調整,是否有差別待遇的疑慮呢?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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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依據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述就服法關於就業歧視之規定,禁止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惟須說明,該規定並非限制雇主無論如何不能對於勞工為差別待遇,僅是禁止雇主以法定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18項特質來作為選擇標準。

工資是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應約定項目,如果要變更工資的約定,原則須由勞工與雇主雙方合意之。除非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有與勞工約定,或者以工作規則統一規定,雇主有固定為勞工調高工資之義務,否則,是否與個別勞工約定調高工資,雇主有其基於營運及人事管理之合理裁量空間。若雇主決定調高勞工工資,並無涉及以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禁止歧視之特質作為挑選標準,則尚難逕以雇主未對個別勞工調高工資,即認定有涉及就業歧視。以上說明,謝謝,祝福您未來職涯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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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前公司給您的薪資低於最低工資而未依照每年最低工資做調整的話,雇主就違法。但如果未低於最低工資,勞基法並未規定雇主有調薪的義務。公司的調薪還是依照營運狀況、個人績效去做調整,並不是每個人都會調薪。
已經離開了,建議就放下心中的怨念,讓一切都過去。往前走才是您目前最需要的。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2人拍手
1人肯定

您好
員工調薪屬於內規 ,沒有法規規定一定每年都要幫員工調薪 ,也沒有法規規定調薪時一定要幫每個人調薪 ,當然有些公司就會連結到考核(也許考核好的多調一點 .也許考核差的不調) ,也有的公司會以發方當天要在仍在職(也許你已提離職 .所以就會是未在職) ,你可以先去了解公司規定 ,因為你已離職 ,有可能就沒辦法完全了解 ,至於你說的公不公平 ,有沒有差別待遇 ,這也許不能只靠你這幾個字就來評論 ,大家立場不同 ,看的觀點也不同 ,就像打考核一樣 ,每個人一定都認為自己做牛做馬 ,哪裡會績效不好 ,但是組織是團體 ,總不能大家吃大鍋飯 ,還是要分出前中後段 ,表現好的當然就應該多一點(不然大家就跟著混好了 ,反正也不會多) ,但如我上面說的 ,大家立場不同 ,當然就不會有人自願跳出說自己績效不好(自願領少一點) ,最後 ,你已經離職了 ,心力是不是應該要放在下一份工作上 ,當然 ,如果前公司真的違法 ,你要爭取你權益 ,那也是你的選擇 ,但你就是要花時間去跟前公司協調(你確定你新工作能經常請假去開協調會) ,萬一還要出庭(你確定你現在的公司會不知道 .因為出庭不會只有一次) ,曠日廢時(你需要花時間花心力) ,你總不能跟現在的公司說 ,因為跟前公司有糾紛所以需要常請假(你覺得你現在的公司會怎麼想?) ,你還年輕 ,相信你自己是會思考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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