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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6877號函釋:「事業單位因經營政策變更、組織縮小或合併,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惟其職級如因而降低應依原訂勞動契約規定,或經勞工之同意。」,依前開函釋意旨,公司因經營所需,將員工由主管職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並無不妥,且若因調任後擔任非主管職務,取消原擔任該職務所提供之職務加給,於法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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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6877號函釋:「事業單位因經營政策變更、組織縮小或合併,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惟其職級如因而降低應依原訂勞動契約規定,或經勞工之同意。」,依前開函釋意旨,公司因經營所需,將員工由主管職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並無不妥,且若因調任後擔任非主管職務,取消原擔任該職務所提供之職務加給,於法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