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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證明書是在異議期間或陳述意見期間就提出,且本案也不是由該員工檢舉,勞動局不應以無正當理由否認證明書之可信性。請參考下列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意旨:
被告(勞動局)固抗辯:上述聲明書係原告於勞動檢查後要求勞工簽署,尚難執為免罰之依據云云,惟依上所述,被告所屬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職員至原告公司進行勞動檢查時,未與張麗玉會談,對於與翁文騏會談之內容復未作成紀錄,則原告因認該2名勞工可為對己有利之證明,惟無法預期被告會否再度派員進行勞動檢查,故於被告通知以書面陳述意見時,提出該2名勞工出具之聲明書,應合乎常情,被告僅以原告提出該等聲明書之時間,係在其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後,即全盤否定該等聲明書之可信性,自嫌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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