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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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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主管表示正職都是責任制,但是加班時數將近30小時不算薪水

主管表示
因工作時段中,時常有不忙,甚至可以聊天的時候,中間也有休息1小時,都沒有扣薪水,(中間並無完整休息1小時),並且營業時間到22點,但是沒有在22點收完,屬於能力問題,後面的時間不予算加班,並且正職為責任制,理應承擔自己能力不足,未準時下班的責任。
但是公司本身還沒有完整的規劃,以及制度,並且時常客人最後一刻才突然很多人來,基本不可能準時22點下班,幾乎均要要加班1小時左右,甚至整天客人太多來不及,可能加班至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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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描述的情況,涉及到《勞動基準法》對加班與責任制的規範,以及公司是否違法規避加班費責任。

一、關於「責任制」的誤用
1.勞基法只有特定職務才能合法適用責任制(即《勞基法》第84-1條,需主管機關核准的「責任制工時」)。
2.若公司並未與勞工簽訂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責任制契約,且職務不在責任制職類清單內,那麼仍受一般工時、加班規範,超過正常工時就應計加班費。
3.很多公司口頭說「責任制」只是規避加班費,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加班與休息時間的認定
1.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部分屬加班(需計算加班費)。
2.休息時間必須是連續且可自由支配的,雇主不能隨時召回。你提到的「中間休息1小時但不完整」——如果仍須隨時應對工作需求,這段時間不能算是真正休息,應計入工時。
3.收客至22點後,仍需整理、結帳、清場等,這些時間屬於延長工時,必須計入工時並支付加班費,不存在「能力不足就不算」的例外。

三、實務上的應對策略
1.留存證據
紀錄實際上下班時間(拍照打卡機、Line通知、監視器畫面、每日工作紀錄)。
保留主管要求加班的訊息或錄音(符合法律規範下)。
2.書面溝通
以Email或Line書面詢問「加班時數是否計薪」、「休息時間計算方式」等,留下證據。
3.勞工局申訴
向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會進行勞檢,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並改善制度。
4.評估離職與補償
若長期如此且公司態度強硬,需評估是否提離職並申請未支付工資的補償。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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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晚(打烊)班只有您一人嗎?如果還有其他同事,或許可以詢問其他同事都能在22點就收拾完畢嗎?如果其他同事也都會延後下班,那就不是主管所說的能力問題,這個部分就可以去爭取。
基本上主管的說法就是在規避給付加班費的問題,或許是主管本身的問題,或許是公司政策。先去知道其他同事打烊收拾的狀況,會比較有利於去爭取加班費。如果同事都能準時做完,那就順便請益同事的作法。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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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責任制 ≠ 無限加班不給錢
《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且適用於特定行業與職務(例如主管級、專業技術人員),不是老闆口頭說就是。
如果公司沒依法送審通過,你就是一般勞工,適用正常工時、加班費等規範。
2. 加班必須計薪或補休
法定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部分就是加班。
即便中間有休息時間,也必須先計算實際工作時數,且加班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並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最高時薪×1.33或1.66)。
「客人最後一刻湧入」造成延遲下班,屬於雇主經營管理因素,不能用「能力不足」推給員工。
3. 中間休息必須完整且不算工時
《勞基法》第34條規定,工作4小時以上應有30分鐘休息,工作8小時以上應有1小時休息。
但休息時間必須是可自由運用、不受工作支配才不算工時。你說「並無完整休息1小時」,那這段時間仍應算進工時。
4. 收班時間屬於工作時間
營業時間到22點,只要收班是工作的一部分(清潔、結帳、整理),就必須算在工時內。
所謂「能力不足所以不算加班」是違法說法,只要是在執行職務,就屬於工作時間。
5. 公司無制度 ≠ 員工吃虧
《勞基法》保障最低標準,即便公司規章不完善,勞工仍有法定權益。
公司「制度不完整」反而代表責任在雇主,而非員工。
📌 建議行動
紀錄工時:包含上班、休息、下班時間,每日保存證據(照片、打卡紀錄、排班表)。
確認責任制是否合法:可向縣市勞工局查詢公司是否送審核准84-1責任制。
蒐證後申訴:若無核准,直接檢舉違法加班未給薪,勞工局可介入調查並要求補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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