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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7/8 11:4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主管請我走但是叫我簽自願離職單怎麽辦?

目前身心狀態不好所以和公司同仁在互動相處上有矛盾,主管知道以後希望我不要影響他們。所以說再接到反映我的事情一次就要我走人,還要我自己簽自願離職單。問題是我不想自願走人。被逼著簽自願離職的時候來了,我該怎麽得到勞基法的保障?死都不簽他會有其他方式搞我我也不清楚該如何去對抗。希望可以得到一些提點。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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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身心問題就要趕快就醫 ,你也不希望你身心的問題影響到你的生活 ,你的工作 ,醫療的問題不再這討論.(交由醫療專業)
現在也不是跟老闆對抗 ,大家依法做事就好 ,真的沒有辦法 ,就準備好資料去檢舉 ,爭取自己的權益 ,這本來就是合法的 ,所以不要把它變成所謂的對抗.
所以你都知道資遣相關的法條?(公司到底是用哪條法規來資遣你...)
所以你的權益你自己都知道?(預告期 /非自願離職證明...)
所以資遣費都有拿到?公司也有依法報備?
你能力不足有先告知你給你改善時間? 還是有哪些證明?
資遣這一塊 ,你自己要清楚 ,現在早就不是要你走就走 ,或是要你做到哪天就是做到哪天的時代了 ,就你的問題回答 ,當時面試時應該就工作內容及公司做詳細的了解 ,仔細的評估 ,當然也要互相坦承 ,但這段期間你遭公司資遣了 ,因為你也是被動被資遣的 ,你不能都只靠用說的 ,你有相關證據? 文件/錄音/錄影/人證...,係在就算交通違規也要檢附你違規的事實和照片 ,如果真的不合理 ,你可以請對方再說一次 ,你說你要錄音錄影 ,問問勞工局這樣合不合法 ,他敢說 ,你為何不敢錄 ,難道他還關門放狗不讓你走?(如果言語威脅到你身心安全) ,那你不會報警嗎? ,建議你自己要蒐集和保留相關證據 ,不然你會比較吃虧 ,因為你只光靠說 ,那就是各自表述 ,不是嗎? ,相信你是會思考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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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一般只要和主管表明勞基法的條文有保障,公司大多會懂不能隨意解雇員工
2.請注意要一切都要保存證據。若萬一走上訴訟的路,證據是唯一能保護您的
3.法令供參考
勞基法》第 11 條的規定——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因為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必須減少勞工,或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員工,都屬於非自願離職。另外依據《勞基法》第 20 條,當公司改組或轉讓時,雇主需要在規定的日期內預告員工,並且發給資遣費。
4.身心狀況是我們這輩子最重要的資產,若有需要請務必求助身心科。

1人拍手

如果你身心上有些困難先建議您去看身心科醫生,再談到如果有主管未依照法定資遣條件應要您簽離職單,您就直接報警告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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