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6/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雇主性別歧視行為

您好:請問如何判定雇主是否有性別或性傾向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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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所謂「差別待遇」,係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除非雇主認為該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意即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則不在此限。惟此處應注意,條文中所謂 「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其僅適用於性別歧視之排除,而不適用於性傾向歧視。也就是說,縱使有些工作僅適合由男性或女性受僱者擔任,但雇主不得認為該工作亦僅適合由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者擔任,否則仍涉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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