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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9/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試用期業績沒過被減薪怎麼辦?

當初聘書上寫試用期受訓期間以日薪計,經主管評估可以延長受訓期

現在第一階段的業績可能達不到,如果沒完成業績,會被調職務且降薪

如果沒過試用期老闆可以直接讓員工調職降薪嗎?
如果降的薪水太低員工可以怎麼辦只能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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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Vanessa

關於您的提問可以分成四個階段
1.聘僱契約書:入職時雙方簽訂的契約書,內文提及基本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如績效獎金、津貼、補助等)
*雇主須給付基本工資(參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2.勞基法上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可以與您簽訂試用期條文,但內容須符合勞基法。
*代表雇主不能以「試用期未過」解除聘僱契約書

3.如主管想要調動職務或是降薪,都是需要經過您的同意才能進行調整。
4.若您不同意,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1條,請雇主走非自願離職程序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相關內容可以參考: 
104職場文章: https://blog.104.com.tw/six-qa-at-a-time-understand-the-trial-period-and-do-not-step-on-the-legal-red-line/#1
勞動基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如您對此部分仍有不清楚地方,可以撥打電話至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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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班傑明,

請問您當初進公司的時候,是否雙方是否有明確議定事項並簽訂在合約書中呢?根據勞動部的行政函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試用期仍是必須符合勞基法的相關條文說明。

假定在試用期長度(或延長)以及薪資的討論上有議定且載明於勞動契約中,都還是需要符合勞基法並不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

建議您可以再確認當初進公司簽署的資料,再次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詳細有關「試用期」的相關議題,也可以參考之前104小編整理的相關文章內容,有很詳細的說明,希望能幫助解決您的疑惑。

祝您順心

 https://blog.104.com.tw/employee-rights-during-probation/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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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概要:
您在試用期內未能達到業績,現在面臨可能被調職務且降薪的情況。想知道老闆是否可以直接調職降薪,以及如果薪水降得太低的應對策略。
2 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調整員工的職務和薪資,但需要提前通知員工並徵求同意。試用期結束後,這種調整可能更受法律保護。
3 協商和合同:
在面臨調職降薪時,建議您與雇主進行協商,討論合理的解決方案。有時,雇主可能會考慮其他選擇,如提供培訓機會,以幫助您提升業績。
4 法律救濟:
如果您認為降薪不合理或未經您同意,您可以尋求法律救濟。您可以向台灣的勞工局或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也可以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5 自保策略:
如果您不滿意降薪,不要匆忙離職。嘗試與雇主協商,同時積極尋找其他工作機會,以確保您的經濟穩定。您非新手業務,投入追回業績,薪資回覆。
6 合法權益:
您有權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在職場內還是法律上。請確保您的選擇符合您的利益和法律規定。
7 祝福您:
祝願您能夠解決這一難題,找到最適合您的方式來處理現在的情況,無論是通過協商、法律救濟還是尋找新的職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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