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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8/14 10:1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關於離職預告期問題,可以提前離職嗎?

如果我現在提離職,按離職預告期我只要提前10天告知,現在老闆不同意,說我這樣交接來不及,所以我把離職日壓到9月底
想請問假設我今天提離職,最早可以在8月底離開,但我壓在9月底,如果我想在9月中想離開,這樣離職預告期要從提出更改的那天重新算嗎?
還是離職函要怎麼寫才能在9月彈性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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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這會有幾個面向 ,提供你參考看看.
1.自請離職 ,發起人是自己 ,現在都什麼時代了 ,難道還要關門放狗不讓你走...,依規定提離職 ,依流程跑 ,寫離職單 ,確認最後工作日 ,做好交接清冊 ,做好交接 ,不管有沒有人跟你交接 ,誰跟你交接 ,那應該不會是你的事 ,更不可能還要求要等下一個人進來 ,交接完才能走...,萬一下一個人進不來 ,或待不久 ,那你不是永遠都不能走? 只要你自己有依規定 ,違法的不會是你 ,但很怕的會是 ,有些人覺得很煩 ,乾脆就連交接都不交接 ,直接人間蒸發了(消失了) ,這樣也許就不是很好 ,有可能本來沒有違法 ,變成違法的會是你(因為變成你無故曠職) ,原本好好的離職變成曠職 ,這樣也許就不是很好 ,以下資料再提供你參考.(你也可以搜尋很多網路的資料)
 https://needlaws.com/resignation-challenges-under-the-labor-standards-act-how-to-deal-with-difficulties/
2.在來就是 ,台灣的職場其實也不大 ,但要如何順利的下莊 ,這也是一門學問 ,很多都是要離開了 ,雙方都不愉快 ,建議你還是要多溝通 ,當面溝通 /郵件 /line...,就算對方已讀不回 ,那也沒關係 ,相關證據/截圖/文件/甚至留在主管桌上的紙條(拍照) ,你自己都要留存 ,沒事的時候都沒事 ,萬一有事 ,你也有底可以保護自己 ,例如: ,主管說沒收到你提的離職信 ,所以也沒同意你的離職日期 ,如果你有證據 ,那你可以反駁 ,已於什麼時候郵件通知(但未收到回覆) ,然後也當面告知 ,也有跟人事單位提出離職...,例如: ,只有聽到你提一次離職 ,但還在討論...,那你可以提出 ,已郵件告之2次 ,也有當面提一次 ,但是主管都沒有給答案 ,只是要我再考慮 ,但是自己確實有多次提出離職...,你覺得這些東西準備越齊全 ,對你自己會不會越好?
3.如果主管有言語霸凌或恐嚇 ,建議你自己錄音 ,請主管再說一次 ,你說你比較笨 ,所以錄音詢問勞工局看看是不是合法 ,如果自己有覺得不合理的 ,你也可以去電詢問勞工局 ,我還是要講 ,現在都什麼時代了 ,大家不是還活在恐嚇威脅或言語暴力之下 ,也許就是欺負你工作經歷尚淺 ,也不懂 ,所以你自己更要小心 ,不要原本你是合法合規定的 ,變成你違法違規定 ,你自己要注意.
4.最後工作日 ,可以雙方協定 ,例如 ,原本離職日在9月底 ,因為交接順利 ,經雙方協議 ,讓你提早離開 ,當然也有 ,離職單上最後工作日壓哪天 ,就是哪天離職 不管有沒有交接完 ,最後工作日要雙方協議 ,要寫在離職單上 ,但我要說的事 ,自請離職 ,發起人是你 ,所以最後工作日應該由你來決定 ,不是說公司不同意(所以要聽公司的把時間押在9月底) ,也不會是 ,因為交接不順利 ,所以最後工作日再延2周...,還是一樣 ,如果你依規定提的最後工作日 ,公司已讀不回或不允許 ,建議你把相關資料都留起來 ,你說你要問問勞工局這樣不讓員工離職合不合理.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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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告期怎麼算
根據《勞基法》: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你的情況
你原本最早可在 8月底 走(因為今天提離職 + 10 天),
但你自行同意壓到 9月底(等於多留一個月),
如果你後來又想在 9月中 走,
法律上視為更改離職日,但因為你的原始預告期(今天起算30天)在9月中早就過了,所以不需要重新計算。
重點是:離職日期必須符合「最初預告日起算滿10天」這個底線就行。
3. 寫離職函的技巧(保留彈性)
如果你想在9月彈性離開,離職函可以這樣寫:
範例
主旨:離職預告
內容:
本人因個人生涯規劃,擬自本函提出日起 10日後 辦理離職,預計最後工作日為 2025年8月31日,如交接進度與雙方協調許可,最遲不晚於 2025年9月30日 離職。
請協助辦理相關交接事宜,感謝您長期以來的指導與照顧。
這種寫法的好處:
符合法定預告期(8月底就可以合法離開)
給公司心理緩衝(最多留到9月底)
你自己保有彈性(9月中覺得OK就走)
4. 小提醒
法律上你只要滿預告期,公司不同意也不能強留,但現實中可能會影響關係或人脈,所以最好交接文件寫清楚,避免被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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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工作年資提前告知,雇主不能不同意,但仍與雇主妥善談好離職日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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