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離職時間被雇主擅自往前
目前已經提離職,主管擅自更改時間並告知,但由於民法有規定,若雇主擅自將勞工提出時間往前,仍必須支付勞工提出時間的薪資,因此有將這個部分告訴主管。
但對方態度很差直接說是誰跟你說的?
而後看不明白的部分,對方也打說很難理解嗎?
全程態度很差,目前還不清楚會不會如實支付薪資,且前面已有會計算錯薪資,本人發現錯誤主動告知,並被會計惡言相向的情況。
在職期間,主管也是不知道有情緒管理問題還是怎麼的,別人犯錯會大聲指責,直接表明這很簡單,自己出錯卻不願意承認。
並且會惡意在他人面前述說你的不是,以及明知道有些東西才剛做,尚未完成,卻會故意問你發包了沒(本人做設計的,扯的是當時根本不知道發包是需要自己找尋廠商,而且東西都還沒確認好可以印製了,更不用說發包
對其他底下員工說話方式也是諸如此類,態度都十分差勁,目前底下四位員工包含我在內,待最久的前幾天才剛滿一年,其他人都早早走光,目前是我及另一位不滿三個月的同事同時要離職。
有點擔心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萬一公司方面不打算照民法規定,會計部分也惡意少算薪資,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謝謝。
你好,
你提出來離職時間,雇主是不能擅自變動的,
若要變動需要經過你的同意方能調整,
若是他強制變動,那解除勞雇關係的發動方就變成他,
即變成非自願離職,需要給你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段可以提醒他,能夠好聚好散還是最好的。
另外你提到會少算薪資,
且不論是有心還是無意,
少算部分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也可以請他提供算式或當場算給你看。
很多時候是認知不同,
說清楚就好。
供你參考
您好,
我想離職日期是由您提出的,才會算是自請離職喔。除非雙方有再次協商調整離職生效日,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方提前離職。
您說的是因為雇主單方面拒絕受領勞方在預告期間所欲提供的勞務,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勞方仍然可向資方請求該段期間的報酬。如果這部分您真的無法與公司達成共識,建議您可以考慮採用勞資爭議調解或勞動調解,保護自身權益。
也或者有些人會會因為雇主單方面提早離職日期,而提出資遣的主張,這也會進一步討論到雇主是否是依勞基法第11條或其他規定終止契約,通常到了這一部勞資雙方的關係就已經很惡劣了,是否要走到這一部也請您審慎評估。通常避免這樣的爭議爭端,大多數的老闆們還是會尊重勞方提出的離職日。
以上資訊請參考,祝福您轉職順利成功!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就權益維護的部分,有兩條途徑可供參考:
1. 透過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他們會去執行勞動檢查,有違法事由會開罰雇主。
2. 透過司法途徑處理勞資爭議,向雇主要回工資。
勞檢可以自己申訴,但勞檢只負責查企業有無違法,如果雇主遭罰之後自行補回您該得的權益,就不用走到司法途徑;但如果沒有,要上法院則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
各縣市政府都有勞工諮詢專線及免費法律諮詢等資源,建議可以多加善用,比較能精準解決您的問題。
如果回答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