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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留職停薪特休天數計算

公司特休採用曆年制,有一位年資滿4年之員工,於106/1/1~106/12/31申請留職停薪,請問這員工106年度是否仍享有14天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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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勞基法對於勞工取得特休假天數,是必須符合規定年資後才符合條件的,因此當勞工任職到達一定年資時,特休假是屬於勞工的法定權益。以本案為例,勞工雖然在106年申請一整年的留職停薪,但其14天的特休假權益仍然存在,因此公司可以跟員工協商如下:
1.讓員工在106年元月先休完14天特休,其餘天數申請留職停薪。
2.在106年底結算未休特休天數時,由工資核發14天未休特休工資。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假的年度結算除可採行周年制或曆年制以外,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也都是勞資雙方可以協商採用的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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