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公司錄取後 報到日期一直沒有消息
原先於加工區科技業當作業員,年後收到派遣公司通知說訂單量減少不續約,只配合到二月底。
一收到此通知就馬上開始找工作,有找到一間保全業,面試過程很愉快也很順利,馬上去做了體檢,並自己去購買衣物鞋子治裝,面試方也保證一定會有案場可以提供我就職。
當第二次去繳交資料時,已經填寫完他們的人資資料及各種規章制度簽名後,填寫資料共花了一小時,後來給了我一個名牌,需要250元,主管說剛到職會從第一個月薪水裡面扣除,填寫完成後找到原先主管卻才被告知「不清楚前一位員工到底有沒有要離職」,「還有其他案場還在洽談中」,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當初詢問工作時我也清楚表明我需要馬上能上工,他們也回覆說好,到後來那主管也只是說靜待消息會和我聯絡,沒有敲定一個日期。
**目前與雇主的契約已經簽好,辦好但一直沒有真正的報到時間,已經等了5日,因為經濟上沒辦法讓我待業太久,請問我可以先找別的正職工作嗎?如有找到另外的工作取消報到這樣會不會造成勞資糾紛?
因為他們的合約裡有一項是提離職前需提早10日否則造成甲方人資調動上的困擾需返還甲方5000元違約金。
我不太了解此項有沒有包含正在等待報到日期
麻煩各位幫忙解答了 謝謝 感恩!
您好,
根據您問題的描述,以下建議與說明提供參考。
1.您原先在人力派遣公司上班,勞動基準法規定派遣公司的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的,派遣公司的合作企業如果生意不好要終止合作關係,派遣公司不可以要求員工離職,沒有要派公司的人力需求下,至少要讓派遣員工可以領到基本工資,因此您前公司的作法是違法的。
2.您已經收到新公司(保全業)的勞動契約,公司尚未跟您確認報到日期,理虧的或是違反法令、契約關係的是這家公司,您是可以主張自己權益的,包括退回已經繳交的費用,以及提供延遲報到的薪資。
3.由於您尚未到公司任職,當然不會有10天前跟公司預告離職的義務,而且勞基法對於離職預告的責任,只有針對雇主會有行政裁罰。公司規定違約金5000元部分也是於法無據,法院對於員工離職的判決觀點是,員工提出離職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使員工沒有跟雇主預告或是完成交接程序,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請您無須擔心。
4.如果公司沒有通知您明確的報到日期,請您可以啟動求職的行動。
你好~
不清楚與雇主的契約內容是什麼?但私人契約也不得違反法律
如果是定期契約,已經在執行中,那有可能有賠償問題,
若是契約尚未執行,建議直接與公司詢問報到時間,尚未完成報到前,都有自由反悔的權力,
如果是與雇主簽訂「定期契約」的勞工,且工作契約規定期限超過3年,那麼3年內不能隨意終止契約,當3年一滿,勞工才可以提離職,不過要遵守30天前告知老闆的「定期契約離職預告」規定。
如果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離職預告期規定來告知雇主。
0天: 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
10天: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勞工。
2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
3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適用這個項目。
簡單做個總結:不論你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根據法規,契約期間中,當你想(能)提離職時,都必須提前告知雇主。
您好
我可以理解您需要迅速找到工作的原因,也看到您在為了能獲得工作的積極態度,例如:馬上去做了體檢,並自己去購買衣物鞋子治裝。
雖然目前與雇主的契約已經簽好,但是對方一直沒有辦法告訴您正確的上班時間,理由是「不清楚前一位員工到底有沒有要離職」,「還有其他案場還在洽談中」,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所以您也還沒有正式開始上班,計算薪資,對方也不會付您薪水,看起來契約都還沒有開始執行。
如果經濟上沒辦法讓您待業太久,我的建議是,您還是先找其他工作,對於現在這份工作還不能去上班的公司,有兩種方式:第一種,直接去公司向負責人事的單位,表明自己的現況,需要找其他工作,無法等待,將前面的簽約文件銷毀。第二種方式,以書面雙掛號寄出表明無法在沒有確定的到職日的情形下,長期等待上班通知,請他們另外找人。
最後,別忘了勞工的好朋友,就是勞工局,如果您擔心需返還甲方5000元違約金,最為保險的方式,您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勞工局尋求協助,對方沒有提供您工作的機會,您也還沒有提供勞務,跟本上契約還沒有開始執行,若是還要要求您5000元違約金,這很明顯的有瑕疵。
以上提供您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