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3/5 14:5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公司錄取後 報到日期一直沒有消息

原先於加工區科技業當作業員,年後收到派遣公司通知說訂單量減少不續約,只配合到二月底。
一收到此通知就馬上開始找工作,有找到一間保全業,面試過程很愉快也很順利,馬上去做了體檢,並自己去購買衣物鞋子治裝,面試方也保證一定會有案場可以提供我就職。
當第二次去繳交資料時,已經填寫完他們的人資資料及各種規章制度簽名後,填寫資料共花了一小時,後來給了我一個名牌,需要250元,主管說剛到職會從第一個月薪水裡面扣除,填寫完成後找到原先主管卻才被告知「不清楚前一位員工到底有沒有要離職」,「還有其他案場還在洽談中」,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當初詢問工作時我也清楚表明我需要馬上能上工,他們也回覆說好,到後來那主管也只是說靜待消息會和我聯絡,沒有敲定一個日期。

**目前與雇主的契約已經簽好,辦好但一直沒有真正的報到時間,已經等了5日,因為經濟上沒辦法讓我待業太久,請問我可以先找別的正職工作嗎?如有找到另外的工作取消報到這樣會不會造成勞資糾紛?
因為他們的合約裡有一項是提離職前需提早10日否則造成甲方人資調動上的困擾需返還甲方5000元違約金。
我不太了解此項有沒有包含正在等待報到日期

麻煩各位幫忙解答了 謝謝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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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清楚與雇主的契約內容是什麼?但私人契約也不得違反法律
如果是定期契約,已經在執行中,那有可能有賠償問題,
若是契約尚未執行,建議直接與公司詢問報到時間,尚未完成報到前,都有自由反悔的權力,

如果是與雇主簽訂「定期契約」的勞工,且工作契約規定期限超過3年,那麼3年內不能隨意終止契約,當3年一滿,勞工才可以提離職,不過要遵守30天前告知老闆的「定期契約離職預告」規定。

如果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離職預告期規定來告知雇主。

0天: 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
10天: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勞工。
2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
3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適用這個項目。

簡單做個總結:不論你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根據法規,契約期間中,當你想(能)提離職時,都必須提前告知雇主。

您好

我可以理解您需要迅速找到工作的原因,也看到您在為了能獲得工作的積極態度,例如:馬上去做了體檢,並自己去購買衣物鞋子治裝。
雖然目前與雇主的契約已經簽好,但是對方一直沒有辦法告訴您正確的上班時間,理由是「不清楚前一位員工到底有沒有要離職」,「還有其他案場還在洽談中」,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所以您也還沒有正式開始上班,計算薪資,對方也不會付您薪水,看起來契約都還沒有開始執行。

如果經濟上沒辦法讓您待業太久,我的建議是,您還是先找其他工作,對於現在這份工作還不能去上班的公司,有兩種方式:第一種,直接去公司向負責人事的單位,表明自己的現況,需要找其他工作,無法等待,將前面的簽約文件銷毀。第二種方式,以書面雙掛號寄出表明無法在沒有確定的到職日的情形下,長期等待上班通知,請他們另外找人。

最後,別忘了勞工的好朋友,就是勞工局,如果您擔心需返還甲方5000元違約金,最為保險的方式,您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勞工局尋求協助,對方沒有提供您工作的機會,您也還沒有提供勞務,跟本上契約還沒有開始執行,若是還要要求您5000元違約金,這很明顯的有瑕疵。

以上提供您參考,謝謝。

目前與雇主的契約已經簽好,但沒確定報到日期?
這聽起來就很詭異...
我想它應非"僱用合約";

或者只是個"合約草稿"-也就是,重點都留白,雖然有人簽名,但在您服務企業所應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沒列清。

以下是一些基本僱用訊息,例如,
合約雙方(會載明公司全名、有些甚至連地址、電話都會載明)
報到日期
雙方合作期間多長(有一個時限-為"定期",還是從報到日起算起,直到雙方之一提出結束契約-非定期)
薪資 (月薪或年薪)
福利
等等。

不清楚的合約,要簽字前,一定要問清楚。
一旦簽署,就有法律效用啊!

回到您的問題。

您有必須立刻上工的壓力,因此我建議打電話問個水落石出。
若對方仍無法確定報到日期,卻要您有錄取的心態,
這已不是正常作業。

再者,所謂的"錄取"也不完整。

您也可以問一下公司,是否已幫您投勞健保?
因為公司在員工報到當天就得幫員工投保,這是勞基法規定。
(很大可能是尚未投保)。

從種種來衡量,我個人判斷,公司沒有立場要求您賠償這5000元。

保險起見,您也可以電洽勞工局詢問,
心裡有個底,在後續對應企業上會比較安心、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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