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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民國 88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釋說明,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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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民國 88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釋說明,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