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未滿一個月跟公司提離職,公司不願意放人,且新工作報到日期講近
1.工作未滿三個月提離職,公司要求提前告知且需要等他找到人這樣可以嗎
2.新公司報到日期快到了,但公司不願意放人且不願意給離職證明怎麼處理
你好,
1.依據勞基法的預告日,工作未滿3個月:勞基法無明文規定,視雙方約定或提前告知即可。請溫和堅定地將法條念給主管聽,並請主管確定一個雙方都接受的離職日期,這期間也請你多多配合完成職務交接,釋出自己的善意,我想事情會順利解決的。
2.離職證明是要證明你之前確實有的工作資歷,以及你已從前公司正式離職。倘若無法取得,可以和新公司的人資聯繫,把你的狀況誠實告知,詢問是否可以到勞工局申請個人勞保明細取代離職證明提供,勞保明細會顯示你的投保日和轉出日,也表示你確實有在該公司待過。
最後工作日及離職證明等議題在法規上都有明確的定義及罰則,但是,在職場「人情留一線」相對「法律見」來說還是比較圓融,也能保護您未來的口碑,因為新公司何時會照會都不知道。
個人建議以下幾個「柔性轉化」的方式給您參考,希望能在不傷和氣的前提下完成良性溝通:
1. 與其執著在離職日期爭執,不如主動遞出一份超乎水準的「交接進度表」,列出您所經手的所有應辦、已辦、代辦、未辦事項、帳號密碼、文件位置...等,展現出「雖然要走,但我還是很在乎這邊的緣分」。
2. 把依約定離職的原因轉化為「對新公司的承諾」,說明新公司有迫切的專案執行或教育訓練,若毀約將造成誠信及失去新工作等問題,且會讓業界誤認為舊公司出來的員工就是沒有誠信之類的話語。
3. 公司若真的是怕您走,應該是您所負責的項目怕新手無人可問,建議可以主動承諾提供短期的諮詢,例如:直接承諾報到後的X週內,若有交接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下班後可以電話聯繫。
相信如果您已經展現了如此大的誠意,對方卻依然用情勒方式留人,那這就不是您「會不會做人」的問題,而是對方「值不值得尊重」,這些就只能搬出所有法規要求對方遵守。
以上提供您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