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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7/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特休請休期限,如何計算?

想請問,目前這份工作去年9/1到職,所以今年3/1起半年有三天特休,但是我看薪資單上記載這三天假,期限只能休到這個月底。
這是對的嗎?因為九月才滿一年。

目前特休還沒休到,因中間有請喪假

那如果八月要請假要用特休還是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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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特休請休期限的疑問,想請教如何計算特休假期,以及在滿一年之前能否使用特休假。
2 特休的計算方式通常是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從入職日起滿六個月,即有資格享有特休。您在去年9月1日到職,所以今年的特休時間應該在3月1日起算,總共有三天的特休假期。
3 確實,特休期限的使用通常是受到公司規定的限制。如果您的薪資單顯示特休只能休到這個月底,那麼可能是公司政策所限,而不是法定規定。
4 顯示特休只能休到這個月底,因此八月份要請假的話,通常應該使用的是事假或其他類型的假期,而不是特休。
5 若您在中間請過喪假等特殊假期,特休假期的計算可能會受到影響,建議您與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溝通,確認特休假期的具體使用方式。
6 最後,特休假期的使用與公司內部政策有關,每家公司的規定可能會略有不同,建議您查閱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或向相關單位請教,以確保正確使用假期。
7 祝福您在職場上順利,希望您能適時享受您的休假,並在工作中取得滿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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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法規規定,特休三天是從3/1~9/1期間可使用!
公司規定特休只能在3月底前使用完畢,明顯不符合規定的。
所以可以再詢問看看貴公司的人資單位,應該不至於讓通過試用期,待滿半年的新人,結果特休三天只能在當月使用完畢,且這樣的制度是想讓也會讓人資單位辛辛苦苦招募的新人流動率提高。

2人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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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8月要請假可用特休。

依勞基法,以您的狀況,任職滿半年獲得的3天特休,休假時間為今年的3/1~8/31,如未休畢有權與公司協商延遞一年可休至明年的8/31。

勞基法第38條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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