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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簡言之,員工的居住地、工作地或通勤途中經過地區,任一個地區縣市首長已經宣布停止辦公,可不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https://www.mol.gov.tw/media/77500/%E5%A4%A9%E7%84%B6%E7%81%BD%E5%AE%B3%E7%99%BC%E7%94%9F%E4%BA%8B%E6%A5%AD%E5%96%AE%E4%BD%8D%E5%8B%9E%E5%B7%A5%E5%87%BA%E5%8B%A4%E7%AE%A1%E7%90%86%E5%8F%8A%E5%B7%A5%E8%B3%87%E7%B5%A6%E4%BB%98%E8%A6%81%E9%BB%9E-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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