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5/6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一年休假未滿116天合法嗎?
1、大學畢業,在書店擔任正職快滿一年
2、一直都覺得休假很少,以今年度的班表為例,不含特休只有89天假+12天國定假日補休共101天,最近才知道一年應該有116天休假,請問公司這樣是合法的嗎?(我們公司要求是每個月要固定做一定的工時,所以小月或是二月休假都沒有八天)
1. 參考此網址PDF第一頁的106.1.13補充版內容
http://www.pers.nptu.edu.tw/ezfiles/17/1017/img/2796/864777543.pdf
2. 若不合法, 你會找人資溝通或投書勞動部檢舉嗎? 如果真有這樣的打算, 我會建議先準備找工作, 因為你將成為同事的英雄,公司的黑名單; 如果沒有打算又不能接受, 一樣建議下一個工作會更好.
您好,如果是比較大型的連鎖書店應該不會有這樣的問題。若真的有,要去勞工局檢舉不會是太大的問題。但在檢舉前,您是不是可以先問問自己,當初選擇書店的工作是為什麼?您想從這份工作得到什麼?初衷已經被消磨掉了嗎?
緊接著檢舉完(檢舉不代表公司會知道是您做的),這份工作真的也無法再待下去,您想做什麼?您有哪些技能可以找新的工作?您對新工作有什麼期待?
希望以上提問有助於您思考您的職涯規劃,供您參考,謝謝!
你好!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該日如非因同法第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勞工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不得使勞工出 勤),另1日則正式定名為〝休息日〞(該日如雇主基於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可使勞 工出勤)。
你的116應該是2x52週+12=116 , 單純以數字看,你會認為如果不到116就不合法,但是以法律條文"〝休息日〞(該日如雇主基於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可使勞 工出勤)" 休息日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出勤的,但是雇主需要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所以光從休息日數來看,你沒辦法說雇主違法,倒是建議你看一下你在休息日上班時是不是有加班費
這個直接詢問公司負責薪資的人就可以知道了
提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