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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沒有工會,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實施。
二、實施效果: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 10小時
2. 每週至少排休1日(例假)、每2週排休4日(2例假+2休息日)
3. 週期內之休假日可以移動、兩天休息間隔≤6日
民國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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