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變相扣薪,有建議應對方式嗎?

目前為辦公室行政,無任何重大缺失,入職時人資口頭告知薪水拆分發放,月薪其中約500-1000將以獎金方式4個月一期發放一次,任職三年都有準時給付,近期管理者以公司年度調薪及公司高層錯誤決策使某員工間接造成公司損失為由不發放全體員工兩期獎金,無任何公告原因及不發放獎金,請問依勞基法而言上述情形是否成立公司惡意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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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變相扣薪是否違法的部分我認為要先定義4個月一期發放一次的獎金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經常性薪資或非經常性薪資
若非為經常性薪資,屬於非經常性獎金的話公司可能就不違法
若為經常性薪資,調整薪資部分則需要取得勞工的同意,或是公司主張是依個人績效變動的話,公司要能證明相關個人績效計算方式
勞工的部分,我認為您可能要先蒐集相關證據,出勤、薪資證明、績效考核、工作合約等等,可以諮詢律師或是勞工局等單位,再決定是否要檢舉公司,以及檢舉後可能的影響

我並非法律專業,以個人過往經歷做回答,供您參考,若有錯誤的地方還請其他Giver指正

正值景氣不好生活不易,若換間公司不容易的話,會建議您先生存下去再說
若有能力換間公司的話,歡迎到履歷診療室尋求協助
祝福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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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職時人資口頭告知薪水拆分發放,月薪其中約500-1000將以獎金方式4個月一期發放一次,任職三年都有準時給付,近期管理者以公司年度調薪及公司高層錯誤決策使某員工間接造成公司損失為由不發放全體員工兩期獎金。
2 三年都有準時給付,給付項目獎金,公司資料品項是獎金,三年來已造成事實,獎金不發與惡意扣薪有落差,員工舉證有難度。
3 電子產業進入寒冬,公司為自保,這類事情在嚴冬未解之前,仍會層出不窮。
4 太離譜的狀況,證明公司有生存危機,此時不是追獎金,是準備跳船。除非您有船長的個性,與船共存亡。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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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

參考網址: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94/2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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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本上跟入職時的約定薪資不一樣全部皆屬於薪資給付不完全
即使將他分拆成獎金也準時發放,也屬違法
薪資有勞務對價性
所以只有交通津貼和職務加給可以有合理解釋於無須通勤及降職下扣薪
但也是要在公司規章內詳述訂定
不可隨意扣薪,扣薪前也必需公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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