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工作經驗21-25歲
在上班搭公司接駁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打卡時間delay
在彈性上下班的情況,上班期間公司接駁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打卡時間delay,實際打卡時間不是平常的打卡時間,因此會使下班時間發生變動(須滿8小時)。請問若是因公司接駁以致同仁無法於原訂時間打卡,這樣的出勤該如何處理
您好
公司沒有公告要怎麼處理嗎? 其他人沒有反應嗎? 建議還是先尋求公司相關單位解決辦法 ,因非屬員工個人問題 ,且已造成其他部門人員共同出勤的問題 ,一定會有相對應的辦法和處理 ,你應該是不用擔心 ,也許你只是提出疑問想看看其他公司是怎麼解決的 ,各家公司都會有緊急處理的模式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在彈性上下班的情況下,公司接駁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打卡時間延遲,實際打卡時間不是平常的打卡時間,因此會使下班時間發生變動(須滿8小時)。若是因公司接駁以致同仁無法於原訂時間打卡,這樣的出勤該如何處理,以下有兩種解決方案:
方案一:以實際打卡時間為準
上班時間:以實際打卡時間為準。
下班時間:以實際打卡時間加上8小時為準。
例如,若原訂上班時間為9:00,下班時間為18:00,但因公司接駁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同仁實際打卡時間為10:00,則同仁的下班時間為19:00。
方案二:以原訂打卡時間為準
上班時間:以原訂打卡時間為準。
下班時間:以原訂打卡時間加上8小時為準。
例如,若原訂上班時間為9:00,下班時間為18:00,但因公司接駁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同仁實際打卡時間為10:00,則同仁的下班時間仍為18:00。
兩種方案各有優缺點。方案一較為公平,但也較為複雜,需要逐筆計算同仁的出勤時間。方案二較為簡單,但也可能導致同仁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案。若企業希望保障同仁的休息時間,建議採用方案一。若企業希望簡化出勤管理,建議採用方案二。
以下是一些相關規定:
根據台灣勞動部頒布的《勞動基準法》,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若勞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於原訂時間出勤,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其工資。
企業應依法保障勞工的權益,並與勞工協商出合適的出勤管理方式。
這個直接問貴公司的人資就可以了~
過去一定有相同或類似的案例,應該會直接比照前例來處理~
應該是請您填寫假單,來彌補不足的時間,就可以解決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