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9/9/1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請特補休遇天然災害停班

若同仁原先已請了特休或補休,但剛好遇到天然災害停班,請問同仁是否可以主張取消原本請的特休或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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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颱風假停班,並非內政部指定放假日。
故天然災害假當天員工本就應正常出勤,但如果同仁已事先請好假,等於已向公司表達不出勤之義務,然而當天突然宣布天然災害假已和員工無關係,公司如拒絕銷假並無違法。
因法條無直接規範,為避免勞資雙方爭議,關於是否可以銷假建議於勞資會議中、或是公司辦法中明訂,可銷假或是不可銷假,或是在發布前可以銷假,在發布後不可以銷假等之類規定,只要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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