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勞健保相關疑問,求償疑問,是否檢舉
今年9月底進到現在這家公司,因為9月只剩幾天,就以PT 結算薪水,都還沒有加保,10月有提到說要幫我加保,但11月底才發現根本都沒有加保成功,連公司的投保代號甚麼的都沒有申請,12/7的時候才加保成功,但投保金額為最低薪資,但實際領得不止,小主管跟我說要等到明年一月才能再改回來實際金額,老闆也是好意想讓你少繳一點保費(?)。
因為我從上一份工作離職後都沒有加保健保,10、11月要多付健保費,還有這兩個月他們扣除我薪水中個人付的勞健保費。
我能和老闆求償勞健保個人自付的金額、10、11月多付的健保費嗎?或是還有甚麼可以求償?
建議我檢舉公司嗎…他們也還有偽造我的到職日,有薪轉戶的匯款紀錄可以證明。
再麻煩各位解惑…剛出社會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
您好
不管公司有什麼說法 ,這就是違法 ,建議你要備好想關證據要求公司補償 ,或是自己離開 ,或直接去檢舉 ,不幫你投保 ,或高薪低報 ,或叫你去保公會(更便宜) ,這些都是違法的 ,那你的投保年資和權益都會受到損害 ,如果中斷這期間還會有國保催繳(你要付嗎?) ,法規就是規定到職的當天就要投保(勞/健保) ,就算當天到職 ,當天就離職 ,一樣要加退保(所以你就知道人事單位會有多少工作) ,你自己都可以去爬文 ,去搜尋相關訊息 ,自己的權益不要被耽誤到了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https://www.518.com.tw/article/1773
Hi 您好
建議您直接打電話詢問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的勞保局,承辦人員會針對您的戕況提供最完整的法規說明。若您想檢舉,他們也會教您怎麼進行。
以上,請參考,謝謝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因此,你的雇主未為你辦理勞健保,應依法處4倍罰鍰,並賠償你勞健保個人自付的金額、10、11月多付的健保費。
至於你的雇主偽造你的到職日,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在規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如果你願意,可以向勞動部檢舉。
以下是建議你採取的行動:
向你的雇主提出要求,要求其賠償勞健保個人自付的金額、10、11月多付的健保費。
如果雇主拒絕賠償,你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協助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你認為你的雇主偽造你的到職日,也可以向勞動部檢舉。
希望以上資訊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