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離職了,公司沒有提供離職證明可以嗎?

我今年28歲,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了一年左右,最近剛從公司離職了,離職後陸續面試了好幾家公司,好不容易錄取了一家外商貿易公司,看到報到資料裡需要我提供離職證明,我心裡一驚才發現,前公司並沒有提供離職證明給我。請問我該怎麼跟新的公司說明,還是我需要跟前公司索取呢? 之前因為和公司有點糾紛而離職,擔心前公司會不願意發給我證明。請問發給員工離職證明是公司的義務嗎?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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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公司都會給,如果鬧得不愉快,看是否可以提供"勞保投保紀錄" 代替?
去就近的勞保局拿身分證可以免費打印。

祝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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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雇主若違反,將面臨罰鍰的責任。可以參考這裡: https://blog.104.com.tw/involuntary-resignation-certificate/

您好,

離職時可直接向人資部門索取離職證明,無論兩造雙方是否有無糾紛,此為勞基法所明定,殆無疑義~

當然,能夠好聚好散最好,畢竟,有些公司/職務會做Reference Check,所以保持相對較好關係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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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需要跟前公司提出,請他們開立離職證明,你說的離職證明就是勞基法所說的服務證明書,說明如下;
1、開立服務證明書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如雇主有違反規定,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開立服務證明書期限,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4月14日台勞資二字第015061號函所示,服務證明書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是屬於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且,依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因此,勞動契約終止後5年內,勞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2、之前因為和公司有點糾紛而離職,擔心前公司會不願意發給我證明。
上面說明有提到契約終止5年內,勞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但是,你說之前因為和公司有點糾紛而離職,我不知道公司這張服務證明書,要多久才會開好?這個法律沒有規定喔!請你好好的去跟前公司提出申請吧!
3、另外一個是,有些公司離職證明是報到必備的文件之一,如果你報到當天不能提供,有些公司是會認定為沒有完成報到手續,而公司是有權拒絕你的報到或者等到你補齊資料才讓你報到。

祝福順利

親愛的朋友,你好:
有些小公司人力資源的流程沒有做得很完善,也不知道「離職證明」對於離職者來說很重要,因此,你要主動告知公司你需要這份文件,因為下一間公司通常會需要看到這份證明。

他們可能會疑惑,離職證明怎麼寫?
通常只要載明公司名稱、你的姓名、職稱、任職時間、直屬主管、自願離職等基本資訊,且寫上哪一天為正式離職日即可。

記得上面要有公司的大、小章佐證是公司提供的,這樣就沒問題了。

離職證明是你的下個公司要核實你確實有這段資歷用的,是大部分公司人力資源單位的基本流程,所以很重要喔。

1 問題概要:
提問者離職後發現前公司未提供離職證明,新公司要求提供,擔心前公司可能不願意發給,詢問應該如何處理。
2 向新公司說明:
您應該先向新公司坦誠說明情況,解釋目前仍未取得離職證明的原因,以示誠信。
3 與前公司溝通:
主動與前公司溝通,尋求離職證明。可以誠懇的態度向人事部門或主管表達需要此文件的原因,並請求協助辦理。
4 引用相關法條:
離職證明並非法定義務,但在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6條中,明文規定雇主應於解雇、辭職或解聘後三天內,發給員工離職證明,以確保員工權益。
5 記錄溝通過程:
保留溝通紀錄,包括您向新公司說明情況的文件以及與前公司的溝通記錄,以備可能的爭議或證明需要。
6 法律諮詢:
如前公司不合作,您可考慮尋求法律諮詢,了解進一步的應對措施,保障自身權益。
7 祝福您:
希望您能順利解決此事,順利展開新工作。在未來的職場生涯中,也祝您事事順心,步步高升!

法律規定離職時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公司方不得拒絕。所以你就大方的跟對方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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