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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108年5月29日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限制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
意思就是說,依目前最新規定,將薪資減去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後,若大於薪資的三分之一,則扣薪金額為薪資的三分之一。
反之,若沒有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扣薪金額便是薪資減去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
以新北為例:衛福部公告108年度各區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新北市:14,666×1.2=17,599元
若某君薪資23100元:
23100-17599=5501,小於23100×(1/3)=7700,那麼某君扣薪金額即為5501元。
若某君薪資30000元:
30000-17599=12401,大於30000×(1/3)=10000,那麼某君扣薪金額即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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