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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無需固定期日,得由勞雇協商排定或變更。請參考下列函釋。
勞委會82台勞動二字第79323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1日,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74年7月15日(74)台內勞字第325083號函規定在案。民國83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例假為星期日者,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1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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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無需固定期日,得由勞雇協商排定或變更。請參考下列函釋。
勞委會82台勞動二字第79323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1日,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74年7月15日(74)台內勞字第325083號函規定在案。民國83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例假為星期日者,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1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