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犯錯在先,主管要我簽自願離職單,算是脅迫離職嗎?
目前還在職中,在主管協商離職問題
我知道我犯錯在先,以下屬於狡辯的部分、最後的疑問
【事情經過】
因為最近公司景氣不是很好
但我在10月時就已經完成明年3月需要的備料了,之後都沒有新訂單
整個公司都因為沒甚麼工作比較輕鬆
公司沒有明文規定不能碰手機
同事們也都會在工作期間滑手機等下班
主管看見我在空閒時間滑手機就約談我,叫我簽自願離職書
主管:上班沒限制使用手機是公司的福利,但不代表你可以滑手機,現在是你犯錯,不是我在為難你,你犯了錯大家好聚好散。
我有跟主管協商年後在離職,但主管不願意,認為我犯錯,因該離職預告期一到就走人。
平常喝水、上廁所也都被說在摸魚....其實本來就有在考慮離職了
(在職1年多,只有4個新人....都待不到1個月就被罵走了....
【最後疑問】
如果我在離職單上寫上非自願,並且公司主管們都蓋章了
是否就等同於資遣?
資遣後要注意什麼東西?
需要拍照離職單當作證明嗎?
根據你的描述,你確實有犯錯,但主管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能碰手機,而且同事們也都會在工作期間滑手機,所以主管說你「上班沒限制使用手機是公司的福利,但不代表你可以滑手機」,似乎有些強詞奪理。
關於你想協商年後離職,但主管不願意,認為你犯錯,應該離職預告期一到就走人,這一點也有些不合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有權依據勞動契約的約定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動契約中應載明勞工的預告期間。因此,如果你的勞動契約中約定了預告期間,那麼你有權在預告期間內提出離職,而主管不得強迫你提前離職。
至於你最後的疑問,如果在離職單上寫上非自願,並且公司主管們都蓋章了,那麼是否就等同於資遣,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一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工經雇主依第10條規定予以資遣後,留任工作期間有故意不遵守工作規則或不服從主管指揮,致雇主不能繼續雇用者。
勞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雇主蒙受重大損害者。
因此,如果你只是在空閒時間滑手機,並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那麼主管強迫你離職,並不能算是資遣。
如果主管強迫你離職,並且你認為自己是被非自願離職,那麼你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要求確認你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並依法請求資遣費、退休金等權利。
關於資遣後要注意什麼東西,主要有以下幾點:
向公司領取資遣費、退休金等相關權利。
辦理失業保險手續,以申請失業給付。
更新履歷表和求職技巧,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關於是否需要拍照離職單當作證明,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如果擔心日後可能發生爭議,建議還是拍照留存一份離職單,以備不時之需。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
你可以向主管說明,你認為自己只是在空閒時間滑手機,並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因此不應該被迫離職。
你可以向主管提出,希望能夠協商調解,延長離職預告期,讓你有更多時間找工作。
如果你無法與主管達成協議,那麼你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要求確認你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並依法請求資遣費、退休金等權利。
希望這些建議能幫助你解決問題。
您好
根據提問的內容,
★依照勞基法第11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辦理資遣,需符合政府通報規範以及預告期間,計算資遣費,並公司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照勞基法第12條,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辦理解雇(或另種說法:開除),公司不需預告,僅需提供服務證明即可。
細節可以參考以下說明
https://blog.104.com.tw/layoff-fired-labor-law-definition-and-difference/
根據您的說明,您認知有犯錯的事實,依照法令內容
若要符合11條之條件,主管是否有告誡不可在上班時間用手機,讓你有改善的空間,除非屢次再犯勸導不聽,或要舉證這會影響工作產出或不能勝任事實。
若要符合12條之條件,要去查核工作規則,或舉證上班時間用手機,讓公司造成損失,這可能比較難判別。
最後,如果主管請您簽自願離職(非資遣、解雇),但您認為自己是被非自願離職,建議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請益,並跟主管說明,協商年後離職、或維持工作權之需求。
幾個問題答覆:
如果在離職單上寫上非自願,並且公司主管們都蓋章了,是否就等同於資遣?
→根據說明,主管應該是希望你自請離職,主管應該不會簽署你寫了【非自願離職】的文件,也會較有爭議。
資遣後要注意什麼東西?
→若屬資遣,確認公司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依法給付,並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對應之補助,後續評估政府職訓或修改履歷另行求職。
需要拍照離職單當作證明嗎?
→如果擔心後續爭議,可以留存一份勞雇雙方簽名/用印之離職單,可能要跟主管或人資單位確認。
1 您目前在主管的協商中,因公司景氣不佳,主管要求您簽署自願離職單,而您對於這種情況是否算是脅迫離職感到疑惑。
2 在這樣的情況下,主管要求您離職可能涉及公司內部的經營因素,但也需注意您在協商中的權益。
3 主管提到您在空閒時間使用手機被視為犯錯,這點確實需要考慮,但也應根據公司的規定和政策來評估是否屬於不當要求。
4 至於您的最後疑問,若您在離職單上註明為「非自願」,並經公司主管蓋章,理論上可視為離職原因的一種證明。但這不是資遣。
5 不過,這並不等同於資遣,資遣通常是由公司主動終止合約,離職單上的標示可能影響您未來的求職。
6 如果確定離職,建議您確認離職單的內容與相關條款,同時保留好文件作為未來可能的法律證據。需要拍照離職單當作證明嗎?,公司會提供離職證明,離職單寫上非自願,就不必了,增加自己找下一個工作的困擾。
7 最後,祝福您能夠在未來找到更適合的工作,順利度過這個職涯轉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