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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離職服務證明申請

有位同仁即將離職,向公司申請服務證明,我能因為他已經要離職了,而不開立服務證明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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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並無限制勞工係因資遣、解僱、自請離職或退休等任何原因而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均得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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