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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被挽留,但再次想離職需要再次提出離職預告嗎?
各位先進前輩好
我於7月初向經理提出離職並且明確說明我工作至七月底;由經理向協理說明後,協理說明可以讓我換到另一個辦公室 並且著重於另一個辦公室的職務內容
但一直未有下文(何時換辦公室、新辦公室職務等),直到八月初 協理才口頭通知我,我暫時先不換辦公室了 需要再等等,也未承諾我何時可以換
我目前離職非常想離職 以下幾點希望請教前輩們
1.我已經有預告離職期過,需要再提出離職嗎?
(因本人七月底工作時間滿一年,是否需要再次預告20天後離職?)
2.一直是協理與我溝通(挽留),我再次提出離職請求應該跟經理說,還是直接向協理說明即可?
3.上班已滿一年,卻尚未拿到滿半年及一年的特休假(但人資有訊息承諾會給予我幾天特休),是否可以於再次提出離職要求時順便要求換成薪資結算,或怎麼要求比較好呢?
感謝大家
1. 已經預告過離職,現在還需要再重新提出預告嗎?
是的,需要再次重新提出離職預告。
因為你在7月初提出離職後,後來接受了協理的挽留,這等於你已撤回原本的離職請求。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你若已工作滿一年,應提前至少20日通知雇主才能離職。所以:
✅ 你現在需要重新書面通知,並重新計算20天的離職預告期。
2. 這次要跟經理說?還是協理?
建議你直接同時通知協理與經理,並用書面(email或紙本)方式送達。
理由如下:
上次是協理主導挽留,實際上是管理層決策者,應再向他說明你最終決定。
但你的直屬主管是經理,職務交接與日常工作仍需他協助與安排。
3. 特休假尚未給付,是否可要求換成薪資?
可以,你有權要求折算成薪資支付。
未休特休應在離職時折算成工資給付。所以你可以這樣處理:
✅ 離職通知信內可附上如下段落:
根據人資先前承諾,本人尚有尚未給予的半年及一周年特休假。若於離職前未能排休,懇請於最終薪資結算時一併以現金補發。
✅ 總結你的行動建議如下:
重新以書面提出離職通知,明確標明最後工作日(至少20天後)
通知對象 協理 + 經理 + 人資
離職原因 不需要詳述,只需說「個人生涯規劃考量」即可
特休請求 可於離職信中註明「未休特休請以薪資方式結算」
您好:建議提出離職申請應該要有書面資料,可以用line 或微信等通訊軟體留存畫面,最好還是用郵件方式,主要收件人給你直屬上司,複本給人資單位人員跟你的協理,離職時間可以再商議,因為你之前有提過了,至於特休滿6個月跟1年沒給予,若不怕撕破臉可以去勞動部提出申訴,相關條文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依法給予員工特別休假,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可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調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特休未休完,雇主應如何處理?
1.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應結算工資:
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得經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
勞雇雙方可協商,將未休完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仍未休畢,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3. 計算方式:
雇主應以勞工年度終結前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日,計算一日工資,再乘以未休日數,給付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工資。
4. 應記錄於工資清冊: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中。
5. 應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讓勞工了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
勞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 檢舉違規雇主:
勞工可向勞工局檢舉,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解決方案。
3. 注意消滅時效:
勞工應注意工資、加班費、特休假等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最多可追溯請求5年內的薪資。
4. 保留相關證據:
勞工應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工資單、排班表、考勤記錄等,以利維護自身權益。
雇主應注意的事項:
1. 不得強迫勞工放棄特休:
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這是違法的。
2. 不得以年終獎金取代特休工資:
雇主不得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絕給付特休未休日數工資,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3. 不得片面更改已排定的特休日期:
雇主若與勞工已協商好特休日期,除非有重大急迫需求,並經勞工同意,否則不得片面更改。
4. 應主動告知勞工特休資訊:
雇主應主動告知勞工每年可休特休天數,以及未休畢之日數,並應記錄於工資清冊中。
以上提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