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3/7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工作要簽約會有違約金問題應該怎麼評估
面試了一間公司,覺得該公司的福利制度及內容不錯
但覺得剛進去要先簽約7天試用期過門檻後再簽3個月試用期的定期合約的規定很怪
更擔心買三個月後轉正綁2年約會有違約金問題產生
因為剛出社會沒甚麼社會經驗,害怕吃虧,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提供一些建議
ps.公司主管怕我擔心原本要拿契約給我看,但被法務阻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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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天三個月試用期在業界都屬正常。
2. 不過沒聽說正職綁2年約。
3. 會有綁約現象如軍憲警,先提供教育訓練,依據訓練長短實施不同年度的綁約。
4. 公司屬自由競爭團體,人才是自由流動的,可以深入了解公司到底提供何種昂貴的訓練投資在員工上,因此需要綁約。否則就直接與公司說掰掰。
5. 祝福您。
基本上勞動契約基本上屬勞資雙方合意簽屬的契約,因此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或離職預告及違約賠償之約定者,尚無不可,惟約定事項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民法》相關規定。
假設在在7天或3個月試用定期合約期間,新進勞工若不幸於試用期間內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可否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於試用期間(同時也是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未屆滿前或屆滿時,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所稱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指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解僱)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僱)規定而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亦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https://hrlaw.104.com.tw/dictionary/157?category=knowledge&keyword=%E5%8B%9E%E5%8B%95%E5%A5%91%E7%B4%84
基本上,合約簽署有可能是在報到當天,建議在簽約仍可詳細審閱,另提供北市勞工局提供的優竹質勞動契約範本供你參考: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795A6A83E5ED05F&s=6F86A6BDDC7B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