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9/2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要離職老闆不同意 該如何處理?

目前在補習班當老師,任職兩年。
因工作上有太多不平等對待,很多原因,要離職,
我提前一個月和老闆提離職,老闆不答應,
他說需要半年吧?
我和他說勞基法就說一個月呀!
他說那如果照勞基法的話是不是薪水就照最低薪資24000就好?
請問這是什麼想法?哪家公司不是勞基法還超出最低薪資的?
不知道各位如果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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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一種「神邏輯」。
意思就是,張冠李戴。

薪水給多少,是商業條款。給薪不到勞基法標準是違法,超過勞基法標準,雙方都能接受就好。

離職前一個月內告知,這是法律條款。如果你願意半年前告知,這甚至不是商業條款,而是「你在幫他忙」。

勞基法裡面關於房價跟離職還有最低薪資的規定都是「最基本要求」。任何工作條件的協商都以「滿足基本要求」為基礎,否則根本不用談,因為違法。

我保證補習班老闆或想當然爾的情緒勒索你「我沒有給你最低薪資,你離職也不應該比照最低要求!」你完全不用理他,他這樣就像是路邊小孩看到你的帽子就大吵大鬧是他的一樣。

你想想,如果他照勞基法最低薪資雇用你,你根本就不會來上班了吧?

離職不需要老闆同意。請永遠記住:離職依法不需要老闆同意!你如果想要三天後就離職,需要老闆同意,你想要三十天後離職是只要通知老闆就夠了!

對了,就算他不同意,就算你即日起離職,他也只能「開除」你,法律上他無法阻礙你找下一份工作。如果他恐嚇你說不發給你離職證明之類的屁話,不用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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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大多有一些背景...(過去啦過去啦)
1. 勞基法只訂基本工資,但對於先前已終結勞動關係或已發生之權利義務,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所以,答應了,也沒法調回24K...

2.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於不定期契約時,勞工主動終止契約時(自請離職),亦準用本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勞工如果不想繼續提供勞務給雇主時,告知雇主做到何時的意思表示,於法律上屬於形成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的同意;是以,職場實務上常有需要層層簽核批准辭呈的情況,僅為公司內部之相關行政流程,於法律上雙方間的勞動契約法律關係不因此受影響。

所以,不是一個月前,而是20天前即可,而且不用同意與否,那是"通知(email就算了)"即可。
https://pro.104.com.tw/vip/preLogin/recruiterForum/690070282/post/3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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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照勞基法規定不滿三年只要二十天,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只要能證明您有足夠的天數之前提出離職就行了,向email,信件等等, 是不一定要老闆同意,以上分享,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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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email,寫好交接手冊,記錄都自己留好,按勞基法的時間到,走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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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建議找到下一份工作再提出離職,因為不管過去如何,你還是在這個地方待了兩年,勞基法是保護你的最後手段,發送郵件明確說明離職日期,再列出交接事項,好好練習處理,未來的路還很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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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真的另有生涯打算,就不用勉強自己留到某個時間。
試著說我只能幫老闆到某一時間點,因為自己有其他規劃。
撇開老闆說的什麼最低薪資,但基本勞工該享有的權利,不會因為您告知要離職而改變,如果老闆因為這樣而變相將您的薪資降低,這樣就是他違法。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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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天數去與老闆談,並留下相關的信件、通訊資料提供,只要有做滿政府規定交接期,就不會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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