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則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填具申報表加保。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另外勞工如因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公司不得以未加保為由不核給員工特休假(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規定),至於特休假計算方式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分為3種。可從勞工受僱日起算的「周年制」,也可由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曆年制」,或是依照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期間計算。
1人拍手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