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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職業,才適用責任制,勞資雙方必需書面約定責任制的內容(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例假、休假規範),超過約定之正常工時的時間,仍要計算加班費。勞資雙方的責任制約定並須經過當地勞工局「核備」通過檢查後才生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責任制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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