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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是否可請求資遣?
我在公司服務10年了,目前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所有員工將全數轉任至新公司,但是我個人因素不轉任,是否可以請公司資遣我,終止勞雇雙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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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若因公司合併,舊員工不願意至新公司任職,得請求公司予以資遣。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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