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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健保高薪低報補繳後員工可依14條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請問勞健保高薪低報補繳後,雇主沒有要解雇員工,員工當天突然要離職寄存證函給雇主要雇主寫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她,員工可以依14條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嗎?
回答 4 則
您好
我想該員應該是想走14條第一項第6款吧
但您可以把它想像成12條的第4款
若非情節重大者,不會視為非自願離職
再者,雇主已補繳差額及調整級距
更沒理由讓14條第6款成立
以上參考 祝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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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跟自願離職是兩回事
自願離職的話 就不用開非自願離職單給對方
以上~
參考資料: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勞保,或低報員工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用,有無相關罰則?
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https://www.bli.gov.tw/0014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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