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請問勞健保高薪低報補繳後員工可依14條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請問勞健保高薪低報補繳後,雇主沒有要解雇員工,員工當天突然要離職寄存證函給雇主要雇主寫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她,員工可以依14條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嗎?

回答 4觀看 2292
回答 4

您好

我想該員應該是想走14條第一項第6款吧
但您可以把它想像成12條的第4款
若非情節重大者,不會視為非自願離職
再者,雇主已補繳差額及調整級距
更沒理由讓14條第6款成立

以上參考 祝事事順心

1人拍手・

您好,

"雇主沒有要解雇員工",是員工自己要離職的,員工並不是 "非自願離職" ,就不能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高薪低報跟自願離職是兩回事

自願離職的話 就不用開非自願離職單給對方

以上~

參考資料: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勞保,或低報員工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用,有無相關罰則?
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https://www.bli.gov.tw/0014188.html

被通知指定回答此題,所以簡述回饋如下:
1.依據提問非常簡述的內容,如果雇主已經補繳也補提繳(包括勞工退休金)完畢,甚至也已被裁罰、繳完裁罰,而又沒有要解雇員工(為何要解雇員工?),這時候要分兩部分看~
雇主違法部分都已經處理完畢,與影響勞工權益的部分也已補提繳完,那麼就與影響勞工權益無關。
既然已無影響勞工權益,那麼勞工要依據勞基14要求雇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克能就無據。
2.存證信函是通知,雇主本於接到勞工要解除勞雇關係的通知,即可依據勞工書面的通知,於勞工指定日期解除勞雇關係,但因雇主已解決影響勞工權益的狀況,所以已不符合(時間順序沒寫,所以這裡當雇主先解決的補繳與裁罰問題了)勞基14,因此可無須開立非自願離職及資遣費。解除勞雇關係仍可依勞工通知受理。
當然雇主也可以與勞工談合意離職,合意離職包括是否要用資遣條件做資遣等。
3.因是否適用勞基14的細節,在提問裡並無法獲知,所以僅能粗淺回饋如上,提供參考。詳細建議可徵詢勞基專屬律師進行分析了解。謝謝。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