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試用期離職可寫在履歷中嗎
各位前輩好,我在去年6月退伍,12月中得到了人生第一份工作,工作為晶圓代工廠的整合工程師 (非GG),但近期得知家人要去台中工作,高雄的房子需要有人繳房貸,因此決定回高雄發展,而在試用期提了離職。
在這段時間,職位該學的都學完了,只差熟練程度,部門相處和善,部經理有建議說不放,畢竟時間很短,因此也想問問前輩們的意見為何呢?
提問者您好:
1.職涯發展歷程會因為種種因素而有所改變與選擇,您提問的試用期間的工作是否寫入求職的履歷表中?是否會對未來求職有所影響?關鍵在於您已經決定回高雄選擇新工作的方向與目標而定。
2.是否寫入履歷表的建議在同質性工作為目標時加入工作經驗的陳述以及為何離開的原因表達您回鄉轉職的情況,如此可以以在新竹的工作經驗與收穫延伸並繼續發展為企圖心說服面試官。
3.而如若您是跨領域轉職則可考慮不寫入履歷表,以退伍後第一份工作為主軸,如此可單純的表達對於目標職缺的求職意願與決心。
以上建議,謝謝!
基本上把沒過試用期的工作經歷放在履歷上也不會加分(即使是台積電也一樣)
既然不會加分請問想放的原因是什麼?
而且老實說你這份工作的內容如果在三個月內就學好只差在熟練度而已,
那聽起來好像也不是個有難度和價值的工作?
你可能也可以藉此想一下下一份工作該怎麼選擇。
1.我有一份工作做了10.5天被資遣,這段工作經歷我有寫在履歷(因為這份工作我有學到東西)
2.我前幾天沒有投履歷,有得到一份和這份10.5天工作經歷的相關職務的‘’詢問意願‘’(主要是邀請我去應徵)
3.建議你先寫,然後去104履歷診療室請人幫你看。
加油!有疑問再請撥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