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5/9
- 無工作經驗26-30歲
很多產業需要「連帶保證人」,對於求職者非常為難,解決管道 ?
各位前輩和求職者們好:
最近,我看到很多人分享面試經驗,無論哪個產業或是大公司和小公司都需要簽署「連帶保證人」,我認為對於求職者非常困擾和為難,想起各位前輩們可以分享一下經驗。
您們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例如硬著頭皮請家人朋友簽) ?
還是可以用「員工誠實保險」取代掉「連帶保證人」的工作 ?
您好:
我個人先前是因為前公司信誓旦旦的說一切只是形式而已,就硬著頭皮請媽媽幫忙簽署連帶保證人和提供財產能力證明,但真心覺得為難和不自在。
好在因為越來越多年輕人覺得連帶保證人這關很為難,影響到職意願,慢慢的企業願意考慮以員工誠實險替代,建議您面試時也可以詢問一下可行性。
您好:
您的問題或許可以反向思考一下,為什麼公司需要連帶保證人?
有時候站在對方的角度想事情,自己也會比較可議釋懷一點
如果自身為人正直誠信,應該比較不會遇到這樣的狀況,而且通常父母親也很肯定自己的話,通常請他們作為保證人,應該不是問題。
這或許跟產業別有關~,目前應該漸漸地不需要保證人了,但除了某些行業仍需要外~
如果您真的不方便的話,建議在求職面試時,可以詢問看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相信如果有誠意,公司應該會有其他備取措施。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很多產業需要「連帶保證人」是真的嗎?做人資20幾年,沒做過這種效用不大的事;畢竟,若人資做不到徵信並定期更新,收到這張連帶保證人的書狀有啥意義? 當然,若好不容易才找到工作,我一定會配合簽,也不會去提出買保險這種要求(公司也會怕您是否心虛?)...畢竟,好不容易走到任用這關卡,有必要卡在這種鳥事? ! 簽這沒事的,這家公司應該只是照以前方法作業,不思索改變罷了?!
您好,
目前會採用人事保證的企業已經不多,大部分是員工會經手、處理到高金額價金的產業會實施,如金融保險業、貴金屬或是建築、不動產業。
為保障人民權益,立法院在1999年增訂民法第24節之1人事保證,為示慎重,並期減少糾紛,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明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屬要式契約。並且明訂人事保證人代賠償金額的「上限」、人事保證期間有三年限制等規定,企業如果未能遵守民法規定,該制度就形同虛設。因此現行大部分公司是採用誠實保險來取代傳統的人事保證制度。
隨著台灣家庭人口的轉變,少子化之下讓每個人的親屬人口下降,會造成願意擔任保證人的親友難以尋找,實務上建議如下:
1.請您可以跟公司協商可否只找一位保證人,保證人可以由父母親、兄弟姊妹、親屬、同學及好友來擔任。
2.建議公司採用誠實保險,政府規定公司的董監事營運風險,應該透過誠實保險來執行。目前公司對於員工誠實保險的保費負擔,較多是公司全額支付,也有採用勞資雙方共同負擔或是全由員工負擔。
3.我過去會找兄弟姊妹跟最要好的同學來擔任保證人,跟同學的約定是承諾互為保證人,就彼此不虧欠。
以上說明與建議請您參考。
若這企業沒有辦理"員工誠信險"那麼他也愛莫能助.
通常有誠信險的公司, 是保全公司.
他們招募的人很多是卡債族, 欠稅族, 金錢信用並不好.
他們交的保證書也沒有意義.
甚至找不到人為他保證.妻離子散囉.
可是沒誠信險的企業要求保證書也是一個形式.
連自己躺床的父母都能當保證人, 也沒甚麼徵信對保過程.
這個業主會誠實告訴你. 你就虛應故事一番. 台灣文化.
但是管錢的職務, 是比較在乎保證人的.
看著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