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0歲(含)以下
詢問公司是否違法及我是否能拿到資遣費?
目前我是在這家公司做短期兼職,合約原本是到3月5號結束,但公司已經決定在2月底就停止營業。
前幾天店長有要求我簽「自主離職書」,但因為這並不是我自願離職,而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所以我沒有同意簽署。
對方後來表示,那就等到3月5號再讓我簽離職書,作為我做到合約期滿的書面證明。但實際上,公司在3月初已經沒有營業、也沒有排班,我並沒有實際上班,因此這樣的做法其實也不符合實際狀況。
簡單來說,現在的狀況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卻希望我以「自主離職」的方式結案,但這並不是事實,也可能影響我應有的權益。
在我向公司反映後,公司另安排我於3月1日出勤,但當天僅為協助店面收拾整理,並未實際營業,也非一般正常工作班別。
我想請問公司這樣做的意義是什麼?
我該怎麼應對?
先講結論:這不是自願離職,是公司提前終止契約(資遣 / 解僱)。
你現在做得對:絕對不要簽自願離職書。
一、公司安排你 3/1 去收店在幹嘛?
這一步很關鍵。
公司想製造證據:
讓看起來像「你做到合約期滿」
因為只要能變成
契約期滿離職
公司就可以不用給資遣費。
所以他們做了三件事:
1️⃣ 要你簽自願離職(失敗)
2️⃣ 想拖到3/5說「期滿離職」
3️⃣ 安排3/1出勤 → 製造仍有工作假象
這是一套「降責任操作」。
但有一個致命問題:
👉 公司已經停業
👉 沒有正常工作
契約目的已消失
法律上仍偏向「資遣」。
二、你現在最正確的應對(很重要)
1️⃣ 絕對不要簽自願離職書
如果再拿給你,直接寫:
本人非自願離職,不同意簽署
或乾脆不要簽。
2️⃣ 主動留下文字證據
傳訊息給公司(很重要):
你可以傳:
因公司已提前於2月底停止營業,導致我無法正常上班。
本人並非自願離職,請公司依法辦理資遣及相關費用。
這句話的目的:
固定「非自願離職」事實
防止公司事後改口
3️⃣ 要求三樣文件
未來離職時請公司提供:
1️⃣ 非自願離職證明
2️⃣ 資遣費
3️⃣ 未提供工作期間薪資
如果公司不給 → 可以申請勞資調解。
您好,
您的考量是正確的,面臨公司的營運帶來的工作變動也令人擔憂~我會建議您不要簽「非自願離職」以外的文件,並將他要您簽的文件留存,抽空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諮詢(或撥打專線電話),申訴請公司合法資遣,保障您的權益,也建議可以找同事一起申訴,勞檢去查屬實就會請公司依法辦事。
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查詢公司倒閉屬實,可以看公司有沒有登記已解散(查詢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另外3/1出勤應給付薪資,有點不太懂是關了一家店要開另一家店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