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4/9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加班未到,附上請假證明,仍被扣錢
如題,但加班前,有通知管理層,且有附上請假證明,仍然被扣錢。
而公司扣的不是本月薪水,附在年終或分紅上,會有一筆待扣項目,請問這樣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有什麼申訴管道嗎?
回答 6 則
您好:
可以參考勞基法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因不像加班費那樣有明確規範,故多數公司會在內部管理辦法內規定發放的條件,首先公司有承諾約定的金額或月數嗎?如有談到「保障」 但又扣錢才有違法疑慮。
另外公司內部是否有管理辦法說明年終獎金是依據績效等地及出勤狀況等等條件來調整之,如果這些都有明確規定,而在沒有達到公司的條件狀況下,進行扣回,應無違法疑慮。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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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能證明薪資條上的待扣項目是因為請假而被扣薪
可向勞工局舉發
※不能做不利於員工處分的請假假別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及特別休假、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
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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