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4/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加班未到,附上請假證明,仍被扣錢

如題,但加班前,有通知管理層,且有附上請假證明,仍然被扣錢。
而公司扣的不是本月薪水,附在年終或分紅上,會有一筆待扣項目,請問這樣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有什麼申訴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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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您好:
可以參考勞基法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因不像加班費那樣有明確規範,故多數公司會在內部管理辦法內規定發放的條件,首先公司有承諾約定的金額或月數嗎?如有談到「保障」 但又扣錢才有違法疑慮。
另外公司內部是否有管理辦法說明年終獎金是依據績效等地及出勤狀況等等條件來調整之,如果這些都有明確規定,而在沒有達到公司的條件狀況下,進行扣回,應無違法疑慮。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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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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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能證明薪資條上的待扣項目是因為請假而被扣薪
可向勞工局舉發

※不能做不利於員工處分的請假假別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及特別休假、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

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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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從您的敘述看來, 貴公司對於沒有配合加班的同事, 雖然沒有扣當月薪水,但會先記錄一筆扣項, 未來在發放年終獎金及員工分紅時扣除. 沒有配合加班的人最後拿到的年終獎金及員工分紅會比有配合加班的人少一點

勞基法規範的是工資或經常性給予的範疇, 除非貴公司在制度上明訂年終獎金和員工分紅是保障 N個月, 年終獎金和員工分紅才會被歸在工資或是經常性給與, 只有在這個情境下公司目前的做法才會有違法之虞.
如果公司沒有明訂年終獎金和員工分紅是保障薪資, 一般而言, 年終獎金及員工分紅通常都會被定義為 "恩惠性給予" , 如果是恩惠性給予, 要怎麼發? 係屬於公司的決定權,勞基法沒有管到這部份.

業界有些公司為了鼓勵員工配合加班, 而設計出懲罰沒有配合加班的人的制度, 雖然這樣的制度不甚高明, 但應該也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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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簡單回覆如下:

1.對加班時間請假後,如果被扣平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公司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2.公司沒扣本薪,只扣所謂年終或紅利,要區分這個年終或紅利是不是保障年薪的一部分(例如有公司保障年薪14個月,則2個月年終應屬於工資),是的話則也扣錢也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不是的話,變成年終或紅利是恩惠性的給付,被扣錢比較難爭取。
3.另外,請的假如果比較特別,例如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產假、陪產假、生理假之類的,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有規定不可以因為員工請這些假做不利處分,也可以想一下自己請假的種類是不是有法律規定特別保障的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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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無解老實說。
你只能依照你的合約看有無寫年薪14 個月,如果只有月薪12個月不包含三節獎金, 你真的毫無理由去要求獎金多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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