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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教保員在3個月內適用期提離職,園所不放人說需提前2個月告知

1.教保員,工作中,7/23-10/23為適用期
2.因為身體&精神負荷不了工時,加班沒加班費,所以提離職

3.園方主管說明確接到我離職意願日期為8/28,我告知時間為8/22
4.簽2年合約,合約內容有提前離職須提前2個月告知&違約金2萬4

問題一,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我工作未滿3個月也不介意付違約金只想趕快離職,但園所不放人用職業道德跟工作圈子壓人,我可以寫離職信跟交違約金然後走人嗎?

問題二,園所一直不願跟我溝通交接需準備的工作內容,有人有經驗可以告訴我該準備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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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問者為教保員,因健康與精神問題在適用期內提離職,園方不放人,並要求提前2個月通知。
2 根據《勞基法》,適用期未滿3個月者不需提前通知即可離職。
3 合約要求的違約金2萬4元,若你願意支付,園所無權阻止你離職。
4 可以正式寫離職信並附上違約金,合法地結束工作關係。
5 園方不與你溝通交接內容屬不合理,建議記錄你的離職過程。
6 準備交接時,可列出工作內容、每週行程及重要事項清單,並確認交接完成。填離職單,付違約金,列出工作內容,交給主管,合法離職。
7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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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確實需要仔細考慮你的權利和義務。以下是針對你的問題的一些建議:

問題一: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在工作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可以不需要提前十天預告即可離職。但是,由於你簽訂了合約,合約中有規定提前離職需提前兩個月告知,這可能會構成一種違約行為。

如果你願意支付違約金,這可能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方式。你可以寫一封正式的離職信,表明你的離職意圖,並附上違約金的支付計畫。這樣做可能會讓園所更容易接受你的離職。

不過,園所可能會以職業道德和工作圈子來施壓,這時候你需要堅持自己的決定,並保持專業態度。若園所仍不接受,你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協助,諮詢專業的勞動法律師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問題二:
關於交接工作,你可以主動列出你目前負責的工作內容和進度,並準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這樣能夠幫助交接工作的進行。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準備的事項:

1. 列出你負責的工作項目和進度
2. 整理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3. 確認交接對象,並與他們溝通交接細節
4. 如果有未完成的工作,提供後續的建議或注意事項
5. 準備一份交接清單,讓對方簽收

這樣的準備不僅能顯示你的專業態度,也能保障自己在離職後不會因為交接問題而受到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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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園方確實有違法之嫌,首先建議把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拿出來,看內容是如何議定?其次是依法要求勞方權益,確實離職申請係依據勞基法第16條為主,如有牴觸可能回歸到「原雙方合意文件」上進行攻防。又,所謂罰款要看是否有園方提供培訓費用為做了專業培訓(應該時間尚不足以達成)、園方要求提供「合理」補償,應該也是難以證明所稱合理,因此,於法難有為據。
二、就我們一般來說會建議是「好聚好散」,但是這也需要是雙方有共識,依您目前所述狀態來說,園方並不是想以法來辦理,純粹以單造立場進行「情緒勒索」或是「嚇阻」,建議發存證信函要求依法進行,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如未果可以上勞動法庭申請「勞動調解」或是像地區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要求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發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然這又會是另一種局面啦!還是建議冷靜思考一下。
三、任職未滿三個月,要交接什麼?試用期未滿表示考核尚未通過,過程間教了什麼給您呢?且又尚未合格,期待您交接嗎?很妙的幼稚園。
綜上,僅就您文字所述,建議您先找找地區政府的法律服務或是逕赴主管機關詢問,應該可以獲得合理的解決,至少錢還沒賺到,身心已經賠進去了,不至於賠錢外,園方應該很快會面對違反勞基法的改善要求,甚至是罰款。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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