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有一篇分享文「面試遇到惡主管怎麼辦?」,文末特別提醒求職者,留意於社群媒體上所發表的貼文或推文內容,避免產生法律後遺症,招致不必要的訟累。縱使全身而退,也因三不五時跑警察局或地檢署而虛耗時間,或許從中還跑掉了好幾個面試機會。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個案中,告訴人申告貼文者與推文者於批踢踢實業坊「job」專版項下,共同以文章指摘、傳述足以毀損面試者與面試公司名譽之事,本案發表推文的被告,嗣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重點摘要本案認定如下:
1. 文章內容係關於帳號「○○○」之人至○○商旅面試工作之經驗(貼文描述其參與應徵○○商旅櫃台人員,接受面試之步驟及如何受面試人員「訓斥」之經過情形,貼文中提及雙方交談內容,包括有飯店產業之經營現況、趨勢、新進人員應有之工作態度、該商旅對所屬員工養成之實績、新進員工之薪水等等,並敘述面試人員語多批評及苛求。),而○○商旅對外徵求員工,其對象即為社會一般大眾,已非單純個人私領域之範疇,本即應預期或承受外界更多之關注或意見評論,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被告於閱覽上開文章後,承接其他帳號使用者推文而進一步引伸主觀評價相關言詞內容,係就可受公評之具體事件依其主觀價值發表意見,縱有負面或嘲諷之用語,仍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尚無違背「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
2. 被告在閱覽上開文章後,推文發表「鬼島配鬼老闆」之文句,固有嘲諷之意,但並無具體事實或事件之描述,其所用語句縱有負面意涵,或使人感到不快或難堪,但此乃於發表意見時,為突顯個人想法或批判他人行為舉措時所常見,難以之即執為被告有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之主觀故意。
3. 被告與告訴人並無糾紛,且被告僅推文「鬼島配鬼老闆」一詞,並未提及告訴人之姓名或相關得以任意辨識之特徵,亦未具體指摘所指稱為何人,是依其推文內容,自難以一般方法將該言詞所針對之對象與告訴人人格有何連繫,難認有何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可言,要難遽以上開罪責相繩。
最後,求職者欲抒發面試某家公司或面試者後的心情、感想或回應,此時即開啟了文責自負的大門,無論是貼文者或推文者,均需留意眼下妨害名譽這條紅線的尺度與位置,避免不經意跨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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