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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7/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資料是否適用個資法保護?

你好,我想詢問公司的資料是否也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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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單從個人資料保護法名稱文義來看,受保護的對象明顯是指「個人」資料(作者註:指現生存有生命自然人的個人資料),法人(公司)資料則應是排除在外。

公司為法人的一種,法人資料之所以不在本法保護之列,是因個人資料保護係源自於保護隱私權概念而來,而隱私權在民法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法人或其他商業組織並無人格權受保護的問題。其次,法人資料通常涉及社會大眾知的權益或公共利益,除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而受到保護的營業秘密資訊外,應予公開,故本法明定保護對象僅限於自然人的個人資料。

如何公開?以公司組織為例,依照【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規定:「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作者註:讀者可上網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公司設立的相關資料)

惟上述公示的法人(公司)資料中,揭露有該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姓名(雖僅有姓名,因該姓名仍可與其他個人資料相對照、組合或連結,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個人,故仍是屬於本法所稱受保護的個人資料。),這些依公司法規定公示在外的個人資料,是否即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根據法務部民國104年8月7日法律決字第10403509940號函釋要旨略以:「工商行號資料有涉及負責人(自然人)部分,若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依其他法律辦理,但就未規定部分仍有前述法律適用(作者註:指個人資料保護法)。 」,亦即任何人不得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違法利用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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