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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對象是指「現生存有生命」的自然人,並不包括「往生者」的個人資料在內。
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基於保護個人隱私權而來(本法第1條立法意旨參看),隱私權為人格權的一種,若人已往生,其人格即不復存在,個人資料亦成為歷史,除另有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的適用外(本罪有名的個案,曾見諸於自由時報民國100年3月8日「韓愈染風柳病?39代後人告贏作家」的報導。),「往生者」的個人資料尚不在本法保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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