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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耘竹2022/3/1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試用期沒有過,老闆要求再延長3個多月,不然就寫離職單

大家好,我是在物流廠上班,已經四個多月了,以為有升正式員工,生日是三月份,想說有生日禮金,結果沒有,老闆的理由是三個月內有請一天假,就不行,我問勞動局他說這樣合法,我就問要如何才能升為正式員工,老闆說從下個月算起,再三個月,沒請假,遲到,早退就可以成為正式員工,我說很難達到,老闆就說,不然你寫離職單,這樣我做不下去,請問這樣可以要求申請非自願離書嗎?我真的好累,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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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如果雇主有上述情況,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要求資遣費,但注意第一項第一和六款有30天的但書。
建議還是儘量好聚好散吧.....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0882?template=transformers
https://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9629
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DocDetail.aspx?uk=27&docid=38160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236701&vmode=all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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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朋友辛苦你了,
關於試用不通過,有資遣費嗎?這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有些不一致。
(一) 行政主管機關見解
勞動部認為若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一貫的主張,都是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所以若是雇主要結束試用,終止契約,仍該回到勞基法,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相關規定,例如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就有資遣費,當然,如果是用 12 條解僱的,就沒有資遣費。

可參上述函釋說明:「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司法機關判決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不用。

目前多數法院見解認為,試用期間約定具有「附保留終止權」之法律性質,也就是雙方約定好,賦予雙方 (雇主) 較寬鬆的解除契約的權利。

既然允許雙方可以較寬鬆的解除勞動契約,就不受勞基法第 11、12 等條的約束,只要沒有權利濫用的情形,雙方任一方都可以不依勞基法而解除契約。而既然不是依勞基法各條解除契約的,自然也就沒有相應的資遣費。

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既然在試用期間約定下,雇主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即不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除非勞雇雙方在契約中另外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自然無須依照勞基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均以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為前提)給付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提供你看一下這篇文章~
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columns/view/63951

希望有給你方向 相信自己 會找到更好的工作喔! 幫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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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您的回答,問題是老闆並沒有開除我,是要延長試用期,要延長三個多月,延長三個多月裡, 不行請假和遲到,否則就不行升正職,這樣我做不到,顧主就說,不然你就寫離職單啊,我無法接受,因為什麼福利都沒有,請問這樣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嗎?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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