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3/2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關於離職最後幾天使用休假及特休還能領到獎金嗎

因為公司有約定三個月能領一次團體獎金(1-3月)故四月領薪水可以領到團體獎金
那我三月離職(做到3/23)最後幾天是排特休及休假(公司是採取變形工時制度)我這樣還是能領到獎金的嗎?實際離職日是3/31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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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很遺憾的告訴你,
獎金不屬於公司有義務給你的報酬,
多半應該是領不到的。
(我相信也有些公司非常佛心會照給)

有關離職日的問題,
應該是依據離職單為主,
跟你的排休和請假沒有關係,
若離職日壓在3/23,
那後面的排休就是自動失效,
(無法要求追朔例假與休假日)
特休沒休到的就換成薪資給你。

祝 轉職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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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人資比較快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段法條的重點在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經常性給與」。

如果公司在獎金條例有綁定績效指標,就可以證明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如果金額因為績效不同,金額不同,那更是鐵證。

至於經常性給與,公司只要形成制度,也就是不是只針對你一個人,人人都有,而且行之有年,就符合「經常性給與」的要件,雇主無法主張這是「恩惠性給與」而拒發。

只要符合上述兩要件,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雇主拒發,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如果雇主主張需要發放日在職才可以請領,並明訂在獎金辦法裡,這部份違反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公司制訂規定屬於「定型化契約」,勞方無法拒絕,但與勞基法衝突時,無效。

所以,不要再被不懂法律的人資乎巄了,法律是看本質,不是看文字遊戲,不是寫獎金,就是「恩惠性給與」,恩惠不恩惠是看獎金的本質,而不是字面上的意思。

建議可以看看宇恆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就目前法院判例的解說,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
https://youtu.be/8_qlfmOMA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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