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4/1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關於離職,月底剩最後兩天,要放特休的疑慮

想請問我一個朋友,1月年前提離職,月底剩兩天要用特休去請假,但主管不給用特休,堅持最後兩天還是一樣扣錢,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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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你給的資訊有限 ,不知道回覆的正不正確,
特休假依照勞基法第前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根據條文內容 ,員工特休假可依照自己需求安排 ,雇主無權干涉 ,倘雇主因員工請特休而陷入經營困難 ,可以和勞工協商 ,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
依規定請假 ,但准假權是在主管 ,如果主管希望你能做好最後的交接 ,把東西都交代清楚,或是他還有什麼其他的考量...,如果並不是刻意刁難或阻擋 ,這部份是可以允許的,
但是未修完的特休應該折抵現金給你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 條 ,雇主要發給勞工的特休折抵金額要以「剩餘特休天數x 平均日薪」來計算.
如果是離職(契約終止)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給付給勞工.
以上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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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請問我一個朋友,1月年前提離職,月底剩兩天要用特休去請假,但主管不給用特休,堅持最後兩天還是一樣扣錢,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2 月底剩兩天要用特休去請假,但主管不給用特休,准假權在主管,主管不給用特休,就請假扣錢,合理。
3 問題在有特休,離職是要清算特休時間,將特休換成薪資,公司給付。
4 請假扣錢,但要補特休換成薪資。有給特休薪資就行。
5 祝福您。

理論上,特休安排權利在員工
只要工作交接或請特休的程序符合公司規定,理應要讓您朋友請假

但是~如果公司堅持不給請假,那剩下的兩天記得要跟公司提醒,未休的特休假要換成代金給您朋友,這對您朋友來說也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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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下觀念,法定的特別休假,雇主是沒有准駁權的唷!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下文:
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49380

從您的描述看不出雇主擋假有何正當理由,所以雇主至多只能協商調整,但若協商不成,員工還是可以休假。請您朋友按照請假程序申請,如果雇主不准,至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是站在勞方這邊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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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自106年修法以來,排定權的行使與界限,就產生相當多的爭議,實務上雇主針對如何准假與排假,也產生相當多的困擾。目前部分法院與勞動部108年對於排定權,有認為雇主無特休准駁之權,但仍有諸多不同案例樣態值得我們思考與參考

https://www.sllaw.com.tw/amp/109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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