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公司說因應未來居家上班可能,要員工自備筆電,合理嗎?
前輩們大家好,我是在金融業工作的電銷人員,最近疫情越來越嚴重,每日確診數都一直成長,老闆擔心未來可能因為同事確診,同事們都被匡列要居家隔離不能正常上班。所以宣布要大家自購筆電,安裝Office軟體和防毒軟體。然後交給公司資訊人員設定好,之後萬一必須居隔,仍然能正常工作,不影響業績達成。
我自己家裡沒有筆電,一下子要多出這筆意外的支出,真的很頭痛。有些同事雖然有自己筆電,但是私人設備要交出放在公司給資管兩三周設定,有關個人隱私也非常不方便。
可能因為疫情關係未來不確定性高 ,公司不願多出預算購買筆電,但是把這些風險成本,轉嫁給小員工真的也沒道理 。
想問問公司這樣做是合法合理的嗎? 難道我真要去分期付款刷卡,買我原本不需要的筆電做公司的事情嗎?
您好:
您在金融業服務,從事電銷工作,應該可以確定您和公司之間是屬於僱傭關係,適用勞動相關法令。
因您是從屬於公司而提供勞務,雇主對您具有指揮監督及管理的權限,有關您提供勞務所需的生產工具或生產資料,自然需由雇主備置,此屬於雇主的營業成本,不能轉由勞工負擔(除非雙方是承攬法律關係),更何況因新冠病毒疫情所産生的營業風險,本即是雇主需要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而採購筆電設備,亦是在疫情中的備援方案,讓勞工縱使居家隔離或檢疫,仍可在家繼續上班完成工作,利益仍是歸於公司(股東),當不能轉由勞工負擔,勞工只是單純提供勞務,獲取工資者,貴公司的作法,並不符合勞動契約本旨,此可參考勞動部對勞動契約所頒布的指引說明。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2431/
您好:
建議您先檢視您與公司簽署的工作契約書
上頭是否有特別說明員工得依雇主職務上的要求需自費購買設備
如果沒有,從契約的角度看,您沒有義務配合主管要求,自費購買筆電
您可以依此與主管溝通,請公司採購筆電
若您擔心上述方式可能危及您的工作權益
建議撥打 1955 到勞動部直接申訴: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8700/
因為目前勞基法只針對職災的部分,明文規定雇主需對此建立適當的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如第一章第八條的條文: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只是職業災害的定義是否包含因工作染疫的條件,目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與其執行細則,沒有明確定義,可參考某法律事務所的解釋:
https://www.shengwui.com.tw/prod/d1d8e29d41a84c73a12a825f2f2f6c8f
所以就工作契約角度向勞動部提出申訴,可能較有機會爭取自己權益
以上建議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Hi
坦白說, 不算合理但也沒辦法, 但不要流於只是抱怨!
喜歡工作內容就去適應與配合, 不喜歡這個政策就勇敢地適度表達想法, 建議補助的方案。
你考慮的是多出這筆添購生財工具的費用, 還是不願意蝕把米, 選擇另起爐灶?都好! 理性的面對現實, 一場疫情改變了不只是人的生活, 還包跨商業模式與管理喔。給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