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約聘被詢問是否可以配合提前離職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雇主為A公司,派駐到B公司就職,在去年五月初到職,因個人規劃有告知說只做到今年五月底,後來B公司主管說就不續約,隨後A公司主管打電話詢問是否方便配合做到四月底就好,請問這是可以向公司申請非自員離職書拿失業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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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這裡涉及到的是約聘員工提前離職以及非自願離職的問題。在台灣,非自願離職主要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而非員工個人意願導致的離職,如裁員、公司倒閉等情形。根據您的情況,若是A公司基於公司的營運需要或其他非您個人原因的考量,要求您提前結束約聘合約,理論上,這可以被視為非自願離職。

有幾個重要的因素需要考慮:
約聘合約的條款:首先需要查看您與A公司簽訂的約聘合約中,對於提前結束合約的條款有無明確規定,以及是否有提前結束合約的相關條件或賠償規定。
溝通協商的結果:若您與A公司之間就提前結束合約達成共識,且有相應的書面協議,那麼這將有利於您申請非自願離職。關鍵在於能否證明是因為公司方面的原因或要求,而非您主動提出提前離職。
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在申請失業補助時,勞動部會根據您的離職情況,評估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資格。因此,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如離職證明書、雙方協商的書面文件等,將有助於您的申請。

建議您在與A公司溝通時,試圖獲得一份書面的離職同意書,明確指出是因為公司的營運調整或其他原因,要求您提前離職。此外,若有可能,也可嘗試與勞工局的專業人士進行諮詢,以獲得更專業的指導和幫助。

雖然面對提前結束約聘可能會有一些困擾和不便,但希望您能順利解決這一過程中的問題,並找到下一步的職業發展機會。預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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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因為是公司要你做到四月,而不是你自己自願
要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保障自己的權益

會有困難,因為你是自願離職,用人單位只是提前解除契約,你可以去談談看,可是基於上述理由,對方有充分的理由拒絕。

Hi
依法定關於"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及請領條件,可參考[就業保險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第14條];
綜觀來看,如果對方是詢問您"是否方便配合做到四月底就好",如果您也"配合" 做到四月底,那麼就是雙方合意工作的最後日期到四月底,並沒有非自願離職的條件存在。另外也應該要看看派遣公司與您之間的合約是如何簽訂的,然就單方來您所陳述的內容,個人是認為不符合非自願性離職的要素。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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