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已同意接受雇主遷移工作地點仍屬就保法的非自願離職嗎

雇主日前已遷廠
如果已經同意且到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約三個月後仍覺得上班地點過遠想自請離職,還是屬於就業保險法裡的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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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您好 ~
在職中相關法規有調動工作之五原則-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您這邊所遇到的情況是工作地點的問題,目前已轉調三個月,對於遇到的困擾您不妨試著跟主管討論,也可請HR提供相對的協助,若能解決您目前的困境,仍可在現職公司發展,且公司也能保有具即戰力之同仁,是雙贏局面。
若真的沒辦法達成共識,離職原因是否能以非自願性方式辭退,這個就需要跟公司這邊討論,但我知道非自願性離職的成立是有相關法規之規定,且須在資遣離職日前10天完成通報作業,公司也得遵守相關規定。

2人拍手・

以下建議供參考:

非自願離職通常指的是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員工離職,例如裁員、公司倒閉等。如果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如工作地點過遠、個人健康問題、家庭因素等)選擇離職,一般情況下是不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在您的情況下,由於您已經同意接受雇主的工作地點變更並在新地點工作了三個月,如果現在選擇因為上班地點過遠而自行離職,通常會被視為自願離職。

然而,若有特殊情況或條件,例如新的工作地點對您的通勤造成極大困難或影響您的健康等,建議與雇主協商,看是否能找到解決辦法,或者考慮尋求法律諮詢,以了解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有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在決定離職之前,仔細考量您的個人情況和可能的後果,並尋求專業意見如詢問當地勞工局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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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問者的問題大意:提問者已同意雇主遷移工作地點,但三個月後覺得距離過遠,想自請離職,是否仍算是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
2 您已經同意雇主的遷移,但若因新工作地點距離而考慮自請離職,這仍屬於自主的決定。根據就業保險法,這可能被視為您主觀因素影響的離職。
3 遷移工作地點是雇主的權利,您同意了這個變動。若離職,可能會被視為主觀因素引起的離職,而非屬於就業保險法下的非自願離職。
4 若您對新地點不滿,建議嘗試與雇主溝通,看是否能找到彼此都滿意的解決方案。有時候,雙方能夠達成妥協。
5 在考慮離職之前,也可以嘗試調整生活或工作安排,以減輕對新地點的不滿。這有助於您在離職前充分評估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選擇。
6 總體而言,您的離職是否被歸類為非自願離職,可能取決於實際的情況和法規解釋。建議您在做最終決定前,咨詢專業法律或勞動部門的意見。找到新工作再離職。
7 祝福您能夠找到最適合您的工作環境,順利解決目前的困擾,未來事業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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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文中都寫了自請離職 ,為何又要提及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有非自願離職的要件 ,你文中所述你的離職是你自己發起的(因你自己發現交通距離變成你的問題) ,並不是公司發起的 ,所以並不符合相關條件 ,但如果當初因為遷廠 ,所以發起人是公司 ,如果當初你就沒有辦法跟著公司一起過來新址 ,那也就可以請公司幫你開非志願離職證明 ,這部分你可能要清楚 ,你不能把所有問題都要歸咎公司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2人拍手・

根據勞動部函釋,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於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因此,如果您已經同意接受雇主遷移工作地點,並且到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約三個月後仍覺得上班地點過遠想自請離職,仍屬於就業保險法裡的非自願離職。

以下是勞動部的函釋內容: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示,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於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因此認定,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不影響勞工失業給付權益。

因此,您可以放心地提出自請離職,並且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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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說結論,不行的樣子。

因為約三個月的時間就認定來說也有點太長。

原因如下:
一開始有幫您查到勞工因雇主「遷廠」而自行離職,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43461/

但您這個狀況是已經來"三個月",這個時間點有點長了,這個需在當初遷廠時候勞工就拒絕過去,因您已同意過去了且工作三個月之久,要以此理由在認定實務上較無法通過的,又或著您可以跟雇主協商看看,走資遣流程。

就上述資訊您可以再去問問就業服務中心,看看實際上的判定的標準會比較好一些。
希望能幫助到您
JT

您好
個人認為「已同意」已生效也開始適用,基本上就字面上內容以無非自願離職的成分在。
但若本身工作表現不錯也是重要職位,不妨可跟人資提出討論申請偏遠加給或是折衷開非自願離職,但此方法已不在法令規範內,純屬公司內部例外給予,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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