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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出勤紀錄記載形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指紋機、掌紋機、電腦出勤記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記錄,並得以書面為之。因此 貴公司門禁刷卡紀錄如果可以呈現到達及離開工作場所之時間,也可以作為出勤紀錄。應注意的是到達及離開工作場所之時間未必是實際工作時間,這部分仍有待訂定假勤管理辦法加以規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所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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